立院选正副院长 拟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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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立法委员互选院长副院长办法”修正草案,明订
正、副院长由立委以记名投票互选之。审查过程中,国民党团虽坚持采“不记名投票”,
在朝野僵持下,召委段宜康决定动用表决,最后以四比三票数通过记名投票规定。
朝野立委也针对“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关于“正、副院长不得担任政党
职务”条文获得初步共识。草案规定,立法院长、副院长不得担任政党职务,应公平中立
行使职权,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