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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16:17 (更新:新增案情)
台南市议长李全教被控涉及议长贿选案,台南地院经过一年审理后,今天下午宣判有罪,
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
这和李全教稍早“九成九机率是无罪”的预测大相径庭,且李全教宣判有罪后,不仅失去
议长头衔,议员身分也会被停权,不能进议场开会,但还是能领薪水。
台南地检署去年4月2日起诉李全教等人,他被控与郭秀珠搭配参选南市正副议长,
涉嫌透过6名白手套,向7名无党及民进党籍议员游说期约贿选,
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法官判决,议长李全教(56岁)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前西港乡长卓华民(58岁)
有期徒刑1年8个月,支付公库30万元获缓刑,议员谷暮‧哈就的前任总干事罗进生
(66岁)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前台南县议员吴春成(63岁)有期徒刑8个月;
其余4名被告,包括无党籍市议员郭秀珠(56岁)、民进党台南市党部评委蔡启新(52岁
)
、前台南县议员杨明达(62岁)、郭秀珠服务处执行长林聪彬(48岁)则获判无罪。
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若县市议长、乡镇代表会主席等人触犯第100条
贿选罪,应该停止其正、副议长或主席职务,其地方民意代表身分也应停止职权。
也就是说,李全教被判处有最后,他不仅没有议长头衔,他的议员身分也会被停权,
只能领干薪,不能进议场开会。
起诉书指李全教、郭秀珠透过蔡启新等人,以每票3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代价,
向7名市议员寻求支持,虽7人全部拒绝,但检方仍认定李全教等人“行求支持”,
就已触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李全教涉及议长贿选案,分为行求、期约、收受贿赂等三阶段,检方在议长选举前就接获
相关检举及情资,这部分是“行求支持”阶段。检方强调,李、郭只要有行求支持的行为
,就已触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
(辛启松/台南报导)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60422/844774/
PS:稍早不是说自己百分之99.9无罪吗?,无罪没犯法怎么会被判刑? 开放以下蛆蛆崩溃~
http://i.imgur.com/qwUWXka.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