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谢启大:别闹了 我国如何审判这些诈欺犯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16 13:22:16
※ 引述《mew2 (sea bird 2)》之铭言:
: 区;就须依照刑法第七条属人原则:“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
: 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
: 此限”;我国司法是否能审判就有问题了!
: 因为无论是在肯尼亚或是在马来西亚这些犯行都属于我国刑法第三三九条之四的加重诈欺罪
: ;刑度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符合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因此在境外所作诈欺犯行,
: 犯罪结果地如果认定是“国境外”。届时,一群诈欺嫌犯浩浩荡荡被解送回国。我国司法
: 却必须依据刑法第七条无法处罚!这个笑话可闹大了!
由于两岸同文同种的因素,台湾人在国外行骗对象多为大陆人,
但类似的状况将来也可能将诈骗对象转移至其他国家,如日本人,韩国人...
比方说在肯尼亚设机房诈骗日本人...
虽然说一罪一罚,但10个(1年以上7年以下)犯罪不会变成(10年以上70年以下)
而是每个都不符合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最后变成10个(不罚)=不罚
建议是将跨国诈骗与组织诈骗列入刑法第5条境外犯罪处罚内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16 13:23:00
当然诉讼经济还会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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