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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录来源︰ 联合报
3.转录内容︰
“肯尼亚案”在台湾吵得沸沸扬扬。对于这些被肯尼亚逮捕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疑似诈欺嫌疑
犯,依照国籍原则,我国固然有审判权。但是中国大陆是犯罪结果地,基于属地原则也可
以主张有审判权。另外,为调查犯罪证据的便利性,也要考虑被害人所在地与证据所在地
。
但是当中国大陆真的同意将在肯尼亚或是马来西亚等我国境外犯诈欺罪的嫌疑犯解送回台湾
审判时;即将执政的民进党政府不要开心得太早,因为你们将必须马上面对以下二个问题
:
首先,从证据调查方面:因为犯罪结果地与犯罪被害人遍布相当台湾三百倍大的大陆各省
市。我国是否能派出很多位检察官,分赴大陆各省市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我们有这样的人
力、经费与资源向全中国大陆数十个省、数千个县市、数万甚至数十万个被害人调查取证
吗?目前两岸默契随时可能破局,如果对岸突然不愿意依照《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
法互助协议》协助我方调查蒐证时,我台湾司法是否能以此一理由而放弃调查,而判决这
些诈欺嫌犯无罪呢?
其次,从法律方面观察:此案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即将上台的民进党政府是否承认“大陆
地区是中华民国固有领域”?如果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则犯罪结果地虽然在大陆地区
,还是属于在我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就可以依据刑法第三条属地原则,主张我国司法有
管辖权。但是,如果新政府否认大陆地区是中华民国固有领域,大陆地区即属领域外之地
区;就须依照刑法第七条属人原则:“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
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
此限”;我国司法是否能审判就有问题了!
因为无论是在肯尼亚或是在马来西亚这些犯行都属于我国刑法第三三九条之四的加重诈欺罪
;刑度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符合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因此在境外所作诈欺犯行,
犯罪结果地如果认定是“国境外”。届时,一群诈欺嫌犯浩浩荡荡被解送回国。我国司法
却必须依据刑法第七条无法处罚!这个笑话可闹大了!
有人会问:“几年前,在菲律宾也曾抓到我台湾在菲国对大陆进行电信诈欺的人犯,中国
大陆将人交还我们,法院也对他们进行审判并判刑了啊!”是的!但是当时我国司法可以
审理、判刑的前提是:当年两岸有这样的默契:“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但各自表述)。
犯罪结果地虽然在大陆,仍然是我中华民国宪法上的领域,不算境外犯罪,就没有刑法第
七条适用的问题。
但是,即将上台的新政府会这样认定吗?如果不这样认定,日后这些嫌犯聘请的律师,一
定会抓住这个矛盾点为他们脱罪;司法也只能由检察官作不起诉处分;或由法院作不予审
理的判决!
所以,台湾这一群不懂法律的政客与偏绿的媒体们可别高兴得太早;中国大陆会同意将这
一批在马来西亚的诈欺嫌犯解交台湾,他们可是有深意的啊!
4.附注︰
台湾骗子横行全球 全世界不知道多少受害人
绿营政客还护航这些诈欺犯的人权 为了人权竟然可以是非不分
现在台湾社会价值观混淆扭曲 绿营要负最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