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0-4 条
持有法庭录音、录影内容之人,就所取得之录音、录影内容,不得散布、
公开播送,或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
违反前项之规定者,由行为人之住所、居所,或营业所、事务所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
定者,依其规定。
前项处罚及救济之程序,准用相关法令之规定。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15-12-23 19:50:00如果录音为真 罚值得 如果为假 不必罚 要法院认证吗?
2012年12月21日的法庭纪录 但这条法律是今年7月才公布
作者:
Arminius (奇怪的欧吉桑)
2015-12-23 19:51:00值得啊...反正之后再叫假发赔。这次应该不会道歉和解了
作者: jess730612 2015-12-23 19:51:00
大哥这是和解撤告条件 原告大可要求四大报+几百万和解
作者:
Klan (天才小钓手)
2015-12-23 19:52:00跟猪打架要不弄脏自己有点难度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5-12-23 19:53:00不溯及既往欸,这条不能用啦
今年才公布的新增条文 可以溯及既往规范3年前的录音?
作者:
Arminius (奇怪的欧吉桑)
2015-12-23 19:54:00就算吃亏一点当作能用, 反正这次就叫假发赔钱+登报吧对给脸不要脸的畜生, 不用太留余地啊
这不能朔及既往吧 这是新法 不过被罚也值得小英这样就学会 对付这种人不要心软 叫他登报道歉
作者:
rayonwu (皂丝)
2015-12-23 19:58:00邱毅自己要人家提出证据的
作者:
cyp001 (医生叔叔)
2015-12-23 20:01:00可以主张是为了澄清抹黑 是为正当用途
作者:
slimak (shady)
2015-12-23 20:03:00连D一瓶半支的红酒
作者:
chewie (北极熊)
2015-12-23 20:13:00那条法规修正可能不溯及以往(就调到的法庭录音)
作者: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5-12-23 20:40:00拜托 空心菜"养地"获利都是三千万起跳的
根据大清例律偷看公文该当何罪?调录音 三年前,但是法律罚的是散播,所以是今年虽然我不知道道歉有什么不能公布的大街打人,大街放送小巷道歉的录音明明就合理
作者: KOKOLALAMA 2015-12-23 21:10:00
30万换一堆新闻台24小时打脸香蕉毅,蛮值得的。
作者:
GV13 (远见13)
2015-12-23 21:37:00千金大小姐炒地赚这么多钱 区区三十万小钱啦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2-23 21:38:00爽啦!三十万换秃毅狠打脸。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15-12-23 21:44:00你这条法是何时公布的?有溯及既往吗
作者:
tl20 (↑↓)
2015-12-23 21:44:00问题是 DPP可以主张邱毅要他们公布证据啊
作者:
abckk (ヽ(゚□。)ノ)
2015-12-23 21:45:00这条法 谁提出来的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15-12-23 21:46:00主要是法官没常识以及某些见不得人的丑态太多所以不准录t120说到重点,若主张这一点很可能罚个30k了事
罚又怎样 看秃子被打脸就是爽 三十万我相信一堆人肯捐
作者:
tl20 (↑↓)
2015-12-23 22:10:00本来法庭应该就有这样的规则录音保密是很正常措施不然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被随便公布怎么办例如性侵案件对方如果说当事人阴茎不举之类的被不当公布会造成个人权益侵害今天邱毅是自己笨跳陷阱而且该条文就其立法意旨特别指出是非正当的使用才罚如果是应对方要求公布来自清当然是正当使用
作者:
t00165 (165)
2015-12-24 00:14:00干学生无罪
作者:
ru04ul4 (拒绝)
2015-12-24 06:49:00花三十万打邱毅的脸 还增加国库收入 不错啊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5-12-24 09:04:00划得来 so w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