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我说的是制宪这个名词,而不是修宪。
大家都知道,在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通过修宪案后,实质将总统罢免门槛及修宪门槛拉到一个基本上不可能达成的地步。
同意需要大于990W票,比总统得票数还高。
但如果舍弃修宪这个方案呢?
跟我的老师讨论过
制宪不受原修宪程序之限制,但是仍须具有一定民主正当性。
什么是民主正当性,最常见而且最好用的民主正当性就是相对多数决。
如果把公民投票法,当作制宪程序,那其就具有民主正当性,
又假设,DPP上台以后,修正公投法及选罢法之门槛。
那制宪呢?
我个人认为短期(五年)不可能会有“台湾国”之类的制宪或投票出现
但是以中华民国第二共和之类的民号出现,不无可能。
各位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