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oo: 而是你用"法院"这一个中文,应该要解释清楚美国的法院 12/01 20:24
→ appoo: 跟台湾的法院是不一样的东西 12/01 20:25
→ appoo: 所以你要说大陆法系没有无罪推定跟证据排除囉 XD 12/01 20:25
→ appoo: 你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再来回应好吗? 12/01 20:26
嘘 appoo: 当然有疑义囉 12/01 20:29
→ appoo: http://portal.stust.edu.tw/life/morals/map/2-4.pdf 12/01 20:29
→ appoo: 你自己去看看台湾到底有没有证据排除原则吧zzz 12/01 20:29
→ appoo: 那你说大陆法系到底有没有证据排除跟无罪推定吗? 12/01 20:30→ appoo: 而是你用"法院"这一个中文,应该要解释清楚美国的法院 12/01 20:24
→ appoo: 跟台湾的法院是不一样的东西 12/01 20:25
→ appoo: 所以你要说大陆法系没有无罪推定跟证据排除囉 XD 12/01 20:25
→ appoo: 你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再来回应好吗? 12/01 20:26
嘘 appoo: 当然有疑义囉 12/01 20:29
→ appoo: http://portal.stust.edu.tw/life/morals/map/2-4.pdf 12/01 20:29
→ appoo: 你自己去看看台湾到底有没有证据排除原则吧zzz 12/01 20:29
→ appoo: 那你说大陆法系到底有没有证据排除跟无罪推定吗? 12/01 20:30
真是受不了了
怎么有人这么喜欢自曝其短啊
你难道不知刑事诉讼法是哪一年修订的
在此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是采何种体例?
你难道难道没听过职权进行主义?
不知道这才是大陆法系的特色?
在此之前刑事诉讼法并无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检察官也不负举证责任
是由法官以职权主义的精神进行审判
同时身兼原告与审判者的地位
是后来司改会的决议
才参酌英美法 采取改良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
明定无罪推定原则 并加重检察官的举证责任
才有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你居然要跟大家说这跟英美法无关
无须参照英美法?
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76
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审理案件的原则,大致上可分为“职权主义”及“当事人
主义”。依照“职权主义”的安排,各项刑事程序原则上由国家机关来控制,例如,在侦
查阶段是由检察官主导各种程序,犯罪嫌疑人只是被调查的对象,并没有和检察官平等的
地位,而在审判阶段,各项证据是由法官主动调查,不像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各自主张证
据,再由法官居中判断事实的真相。和“职权主义”相对应的则是英美所采的“当事人主
义”,“当事人主义”是指刑事程序原则上由当事人主导进行,因此,侦查阶段是由检察
官和犯罪嫌疑人各自搜集有利的证据,检察官并没有优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决定强制处
分的权限则在法官手上。而在审判中是由检察官和被告站在平等的地位各自提出证据,法
官并不主动介入,只是依照双方提出的证据作成判决。“职权主义”基本上认为处罚犯罪
是国家的专利,所以各种程序应该由国家机关主导,“当事人主义”的用意则在保持检察
官和被告地位的平等,藉以保障被告的权利,各有他们存在的理由。不过,现今各国的刑
事诉讼法已经找不到有完全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制度。例如我国刑事诉
讼法尽管采用“职权主义”的制度,但同时也要求检察官对起诉的案件提供证据,而检察
官、被告、或被告的辩护人也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证人或鉴定人的证词提出疑问,以
求得刑案的真相。这些都是参酌“当事人主义”制度的结果。
司法院所提出的改革措施提及“刑事诉讼研采当事人进行主义”,于说明项下则注明“事
关刑事诉讼制度之重大变革,且须检察机关之配合。拟即与法务部研议,并提全国司法改
革会议讨论定案后即得进行修法事宜,如各方能充分配合,预计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
成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惟希望能增加检察官员额,以配合此一制度之实施”。司法院
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当是指日后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方向修正,
但究竟具体内容如何,则仍留待日后和法务务研议。此种改革措施,无论修正幅度是大是
小,将使检察机关的职权首先面临改革的冲击。无怪乎法务部辖下的检察机关,对司法院
的改革措施有所疑虑,并回应以应采取适度的配套措施,以制订一套合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