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您好 键盘大法官又来了
我想关于你的问题
可以用英美法上一个著名的案例
辛普森案来加以说明
1994年 美国著名的运动选手辛普森被指控犯下两宗谋杀罪
几乎所有的证据都对指向辛普森 对其相当不利
但最后的判决结果他却是无罪释放
原因为何?
答案很简单啊
1.大多数定罪证据:血手套、血短袜、野马车内外的血迹,都是由洛杉矶警察局警探马
克·福尔曼发现的。他后来因在审判中声称自己10年内未使用过“黑鬼”一词被指控伪证
罪。在他的正直受到质疑后,他在庭审中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必自证其罪的条文
,以避免对此的进一步追问。
2.联邦调查局鞋印专家威廉姆·波迪扎克(William Bodziak)推断,现场的血脚印是
一双极其少见的布鲁诺马利(Bruno Magli)鞋印,据报导仅在美国卖出299双。[8]血印
最大的尺寸为12号(305毫米),这和辛普森的鞋码是一致的。[8]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
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没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曾买过这样的一双鞋,[8]不过当时的自由职业
摄影师哈里·斯卡尔(Harry Scull)表示,自己于1993年拍摄的一张辛普森的照片显示
,他在公开场合穿着了一双这样的鞋,后来照片发表在《国家询问报》上。辩护团队声称
照片经过篡改,尽管之后其他许多1994年之前拍摄的辛普森装着布鲁诺马利鞋的照片被发
现并公布。
3.由警方刑事检验员搜集的证据受到了批评。他承认自己“漏掉了尸体旁篱笆上的几处
血迹”,但在证人席上,他表示“数周后重回现场采集了这些血迹”。
4.冯承认自己在采集部分证据时没有戴橡胶手套。
5.洛城警署警探菲利普·瓦纳特(Phillip Vanatter)作证时表示,他看到有照片显示
,在证据采集之前,有媒体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马车上。
所以法院基于证据排除法则及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辛普森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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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发觉这跟顶新案很像:
1.检调双方一开始都声称掌握了关键性的证据 但这关键性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被质
疑为非法采证而被排除
2.检调双方举出了一大堆的有罪证明 但其证明被告犯罪的机率极低 无法形成无合理
怀疑之确信 而将被告定罪
3检调双方以推理的方式论证被告有罪 但这论证的方式都被法院以欠缺实质证据为由
驳回
然后最重要的一点是 不用在吵什么精炼不精练了 事实法院的判决就跟你说得很清楚
了 检方所查扣的原始油品 经第二次化验的结果是合乎规定的 也就是说在来源成分
上 检方并无法百分之百的确信顶新的油品是有问题的 而检方虽然曾到越南采证
但却没有取得关键性的油品证据 证明顶新进口的原油是有问题的 是对人体有害的
所以法院基于无罪推定及罪疑惟轻原则 判决被告无罪 何错之有?
至于吵饲料油和食品油根本是搞错重点 你可去查查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有关刑罚的规定 根本就没有在处理此一问题 它所处罚的对象是
第 15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
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七、搀伪或假冒。
十、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
第 16 条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制造、
贩卖、输入、输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第 49 条
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条第一款行为者,处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轻微者,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八百万元以下罚金。
有第四十四条至前条行为,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处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二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视听大众在吵的饲料油根本不是法律处罚的规定
而法院在意的是顶新的油品是否有毒 是否对人体健康有害
或者非法律允许的添加物
而化验的结果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此点
法院有什么依据判决被告有罪?
难道法官要弃宪法
第 80 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或者刑法
第 1 条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
分,亦同。
更别提 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
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于不顾?
我真不知道一大堆人不看证据 不看法条 光凭脑补就想定人于罪
这跟江国庆案 苏建和案有什么不同?
※ 引述《Qmmmmmmmm (雷蚕宝宝)》之铭言:
: 看了一些政论节目和乡民的发言,
: 看来很多人不知道“罪刑法定”、
: “无罪推定”、“罪疑唯轻”等观念。
: 这些都是刑法的基本观念,我就不再赘述了,
: 不懂的就去google。
: 不要像柯文哲一样,一点人权法治的观念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