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疑唯轻”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5-12-01 19:23:15
安安您好 键盘大法官又来了
我想关于你的问题
可以用英美法上一个著名的案例
辛普森案来加以说明
1994年 美国著名的运动选手辛普森被指控犯下两宗谋杀罪
几乎所有的证据都对指向辛普森 对其相当不利
但最后的判决结果他却是无罪释放
原因为何?
答案很简单啊
1.大多数定罪证据:血手套、血短袜、野马车内外的血迹,都是由洛杉矶警察局警探马
克·福尔曼发现的。他后来因在审判中声称自己10年内未使用过“黑鬼”一词被指控伪证
罪。在他的正直受到质疑后,他在庭审中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必自证其罪的条文
,以避免对此的进一步追问。
2.联邦调查局鞋印专家威廉姆·波迪扎克(William Bodziak)推断,现场的血脚印是
一双极其少见的布鲁诺马利(Bruno Magli)鞋印,据报导仅在美国卖出299双。[8]血印
最大的尺寸为12号(305毫米),这和辛普森的鞋码是一致的。[8]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
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没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曾买过这样的一双鞋,[8]不过当时的自由职业
摄影师哈里·斯卡尔(Harry Scull)表示,自己于1993年拍摄的一张辛普森的照片显示
,他在公开场合穿着了一双这样的鞋,后来照片发表在《国家询问报》上。辩护团队声称
照片经过篡改,尽管之后其他许多1994年之前拍摄的辛普森装着布鲁诺马利鞋的照片被发
现并公布。
3.由警方刑事检验员搜集的证据受到了批评。他承认自己“漏掉了尸体旁篱笆上的几处
血迹”,但在证人席上,他表示“数周后重回现场采集了这些血迹”。
4.冯承认自己在采集部分证据时没有戴橡胶手套。
5.洛城警署警探菲利普·瓦纳特(Phillip Vanatter)作证时表示,他看到有照片显示
,在证据采集之前,有媒体人士倚靠到辛普森的野马车上。
所以法院基于证据排除法则及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辛普森无罪
=============================================================
有没有发觉这跟顶新案很像:
1.检调双方一开始都声称掌握了关键性的证据 但这关键性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被质
疑为非法采证而被排除
2.检调双方举出了一大堆的有罪证明 但其证明被告犯罪的机率极低 无法形成无合理
怀疑之确信 而将被告定罪
3检调双方以推理的方式论证被告有罪 但这论证的方式都被法院以欠缺实质证据为由
 驳回
然后最重要的一点是 不用在吵什么精炼不精练了 事实法院的判决就跟你说得很清楚
了 检方所查扣的原始油品 经第二次化验的结果是合乎规定的 也就是说在来源成分
上 检方并无法百分之百的确信顶新的油品是有问题的 而检方虽然曾到越南采证 
但却没有取得关键性的油品证据 证明顶新进口的原油是有问题的 是对人体有害的
所以法院基于无罪推定及罪疑惟轻原则 判决被告无罪 何错之有?
至于吵饲料油和食品油根本是搞错重点 你可去查查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有关刑罚的规定 根本就没有在处理此一问题 它所处罚的对象是
第 15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
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七、搀伪或假冒。
十、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
 
第 16 条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制造、
贩卖、输入、输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第 49 条
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条第一款行为者,处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轻微者,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八百万元以下罚金。
有第四十四条至前条行为,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处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二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视听大众在吵的饲料油根本不是法律处罚的规定
而法院在意的是顶新的油品是否有毒 是否对人体健康有害
或者非法律允许的添加物
而化验的结果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此点
法院有什么依据判决被告有罪?
难道法官要弃宪法
第 80 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或者刑法
第 1 条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
分,亦同。
更别提 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
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于不顾?
我真不知道一大堆人不看证据 不看法条 光凭脑补就想定人于罪
这跟江国庆案 苏建和案有什么不同?
※ 引述《Qmmmmmmmm (雷蚕宝宝)》之铭言:
: 看了一些政论节目和乡民的发言,
: 看来很多人不知道“罪刑法定”、
: “无罪推定”、“罪疑唯轻”等观念。
: 这些都是刑法的基本观念,我就不再赘述了,
: 不懂的就去google。
: 不要像柯文哲一样,一点人权法治的观念都没有!
作者: Qmmmmmmmm (雷蚕宝宝)   2015-12-01 19:25:00
最好笑的是彰检是在起诉后才去越南....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5-12-01 19:44:00
七、搀伪或假冒 难道没有违反?还有实务上“无罪推定”根本不完全执行好吗否则凭什么羁押嫌犯?
作者: mahoro (天地一沙鸥)   2015-12-01 19:58:00
认为检察官起诉法官就一定要判刑的人 北韩很适合你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5-12-01 20:00:00
"刑事处分" 您看不懂中文吗?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04:00
辛普森案比你讲的复杂多了首先,美国是陪审团制所以不是"法院"判新普森无罪,是陪审团判的陪审团是由普通人组成的,没什么无罪推定的概念甚至讲明白的,法官制跟陪审团制的"心证"都超严重你拿新普森案比顶新案,然后说都是法院判的无罪你应该清楚的标明台湾的"法院"跟美国的法院不一样再来,你说是根据证据的但证据的采用与否,美国跟台湾一样,全都是依照"心证"所以美国的法庭辩论才会出现各种"不相干"的辩论例如你举例的黑鬼说,就是要影响陪审团对于证据的采信程度让陪审团质疑证据的动机,进而否定掉证据怎么会没有不一样? 台湾的审程序跟判决美国的只审程序,判决交由人民你才是那个不懂装懂得人...法官的心证会影响证据的使用,台湾这点跟美国一样所以从来就没什么无罪推定,法官早就有心证了你讲的一副很客观,好像全世界的人只要用无罪推定跟证据排除原则就一定会盼OJ跟顶新无罪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12-01 20:17:00
没问题卫福部干嘛下架? 无罪不代表产品没问题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17:00
但司法从来都不是这么一回事那请问判顶新无罪的台湾司法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觉得你在这边继续扯辛普森案做类比很荒唐既然你都讲出英美法了,你算是有点法学认知干吗要拿辛普森案作类比,真是搞不懂情形我从没说陪审团不属于法院而是你用"法院"这一个中文,应该要解释清楚美国的法院跟台湾的法院是不一样的东西所以你要说大陆法系没有无罪推定跟证据排除囉 XD你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再来回应好吗?当然有疑义囉http://portal.stust.edu.tw/life/morals/map/2-4.pdf你自己去看看台湾到底有没有证据排除原则吧zzz那你说大陆法系到底有没有证据排除跟无罪推定吗?
作者: DICB (曾经拥有)   2015-12-01 20:37:00
等你知道陪审团人员的组成再来战~连陪审团成员组成都不知道敢拿来说欧美国家的每一个判决的陪审团组成,皆由该案的专业人员和民间司法团体所组成(跟政府机关屁事?)还有陪审团和法官认知判决有所无差时不得当时下判决,则是改日在判为原则英国的陪审团是我最钦佩的(因为有时候陪审团里面可不只一个博士或两个博士,有可能半团都是)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1 20:49:00
事实的认证才是争点啊...你是学法律的吗?怎么会有这么天真的想法控方的举证能力是一回事,但如同今天检方说的证据的采信与否是法官的心证那想请问最高法院法官助理,法官心证是不能骂逆?还有,既然你是法研所毕业的,让我屁一下法律人送你娘盐巴不要整天XX原则放在嘴巴上好吗?讲的一副好像大家照着操作就会得到一样的结果
作者: olaqe (永远不是我就能实现)   2015-12-01 21:06:00
明年就要变天了 我等著看蔡英文政府把顶新关到死!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12-01 21:37:00
顶新集团旗下有很多公司 某些品牌产品有问题不代表顶新全部的产品都有问题 检方举证不足硬要论罪也不合理
作者: fnbest (白色)   2015-12-01 22:29:00
要处理顶新不劳小英 中国迟早会处理牠 时间问题啦 别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