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s2260cs (阿光)》之铭言:
: : 英文抄袭之事实就是
: : 引用的时候要用过去式 他用到现在式 有直接贴人家句子的嫌疑 建议改用过去式 end
: 请问文法时态写错,Cancer为何要通知台大处理。
:
: 请问文法时态写错,台大为何要惩处陈五年内不准升等。
: 请问文法时态写错,为何有所谓的原作者?天下文法时态写错的人何其多
: 请问文法时态写错,为何ㄧ有事件会闹这成抄袭风波?其他教授就不会?
: 种种事情看来并非单纯的请问文法时态写错喔,吱吱还要凹。
我只能说想要用这个判决来证明说陈有抄袭显然是不懂诽谤罪的认定标准
也就只是酸民水准而已
像是金小刀跟冯光远的特殊性关系案件中
一审冯无罪
所以金跟马就有特殊性关系吗?
二审冯有罪
所以金跟马又没有特殊性关系了吗?
到底金跟马有没有特殊性关系其实根本不是重点
而是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到何处
一二审的法官认定有所不同罢了...
所以就这件‘抄袭’的案子来看
建议真的去看看完整判决书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在“裁判书查询”那里
法院名称选“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然后判决字号输入“96年度自字第128号”或“96年度自字第136号”
而这件案子中
基本上法官是认为中国时报的报导对于陈建仁不构成诽谤罪
但是到底有没有抄袭这件事其实无法确定
因为
诽谤罪有一个“善意不罚”的规定
先不论到底那位陈冠宇医生有没有‘抄袭’
或者这个‘抄袭’是不是就是我们一般认定的‘抄袭’
但是CANCER杂志确实有发函请台大处理这个‘抄袭’事件
台大也确实有处理
而中国时报的社论中所讲的‘抄袭’应该是比较趋近于我们一般认定的‘抄袭’
可是判决书中陈建仁有去作证过
说其实这个‘抄袭’并不是中国时报的那个‘抄袭’
所以中国时报说陈建仁这个共同笔者也有‘抄袭’构成诽谤
不过法官认定
谁知道你的那个‘抄袭’到底是一般人所谓的‘抄袭’还是有不同意义的‘抄袭’
总之那篇文章确实有这些鸟事作为根据
不是记者自己凭空瞎掰的
所以就算中国时报说的‘抄袭’讲错了
那也是善意的
因为一般人都搞不清楚啊
而且陈建仁又是个公众人物
所以对于言论的忍受义务又比普通老百姓高了一些
也就是下面所引的判决书这段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