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现在是在法规就先埋梗准备推卸责任吗

楼主: shaka1aka (Por Una Cabeza)   2015-11-16 21:42:42
※ 引述《peiqian (归来)》之铭言:
: 无意看到一个外交部的“条约缔结法施行细则”草案
: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2030.00
: 里面第5条写到:
:  经行政院同意,指主办机关得以当面请示、电话、短信、通讯软件、传真等方式行之。
: 呃这...外交部的缔交条约耶,不用来个公文之类的吗?
: 到时候要是出包,行政府不就可以轻轻松松的说:
:  “行政院没同意啊,主辨机关自己乱搞der
:  (反正当面请示又没证据)
: 不过我本身对行政法规不是很熟
: (也可能因为政府太常推卸责任,搞得我有点神经质...)
: 跪求法律相关人士解惑一下....
制定条约缔结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5572
第 7 条 条约或协定草案内容获致协议时,
除经行政院授权或因时机紧迫而经行政院同意者外,
主办机关应先报请行政院核定,始得签署。
“条约缔结法施行细则”草案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2030.00
第 5 条 本法第七条所称时机紧迫,指为紧急处理建交、
国外设处、
人道救援、
因应国内外重大灾害、
疫情防制及其他为确保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重大利益
及增进人民福祉所需之特殊情况。
本法第七条所称经行政院同意,指主办机关得以当面请示、
电话、
短信、
通讯软件、
传真等方式行之。
主办机关依本法第八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请行政院办理时,其未有中文本
者,亦应附中译本。
细则是对法中未尽之处的说明,你得先知道时机紧迫的定义,才能了解其中关系。
它的限制就是这几项,所以你要担心卸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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