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请集中支持民进党立委

楼主: einstean (台北捷运世界一流)   2015-11-01 01:29:33
※ 引述《Orzer (按☯KMT)》之铭言:
: 我到竞选办公室问过一个高雄的立委,他很明确告诉我,民进党立委过半就是要通过不当
: 党产处理条例。
无聊去翻了一下“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草案,发现这不但可以用在政党,
只要把条文再稍微修改一下,还可以用在台湾任何一家公司,甚至是家庭、个人都
可以适用耶....
小弟乃法律外行人,违不违宪我还真不知道,还请板上的法律高手开释一下。
(脑中浮现中国古装剧贴封条抄家的剧情,看来还真有几分像?)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6732&ctNode=27999&mp=001
“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查及处理政党不当取得之财产,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民主政治,特
制定本条例。
政党财产之处理,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现行法律有关权利行使期间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政党:指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
者。
二、不当取得之财产:指政党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则,所取得之财产或使其附
随组织取得之财产。
三、附随组织:指独立存在而由特定政党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之非营利性法人、
团体或机构。
第四条 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于本条例公布之日所有之财产,除党费、竞选经费之捐赠、竞
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于中华民国九十年
四月六日后,以无偿或不相当对价处分其财产者,亦同。
第五条 经政党财产调查及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认定属政党不当取得之财产者,
应命该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于一定期间内移转为国有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
前项不当取得之财产,因信托关系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者,亦适用之。
前二项财产移转范围,以移转时之现存利益为限。但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以不相当对价取
得者,应扣除取得该财产之对价。
前条后段之财产,经认定属政党不当取得之财产者,应就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之其他财产追
征其价额。
第六条 善意第三人于前条应移转为国有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财产上存有之租赁权、地上
权或抵押权等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章 申报、调查及处理
第七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政党应将该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于本条例公布之日
所有及九十年四月六日后以无偿或不相当对价处分之财产,向本会申报。
前项财产因信托关系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者,亦应申报。
前二项应申报之财产如下:
一、不动产、船舶、汽车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额以上之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
三、一定金额以上之债权及对于各种事业之投资。
前项之一定金额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由本会公告之。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申报,应载明财产种类、取得日期及变动情形;其格式由本会定之。
第八条 政党于本条例公布之日所有之财产,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处分之:
一、对于第四条规定之党费、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之处分。
二、履行法定义务或其他正当理由者。
三、符合本会所定许可要件并经本会同意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应于处分后报本会备查。
第一项所定其他正当理由及许可要件,由本会另定之。
第一项之禁止处分为不动产时,本会得嘱托地政登记机关登记之。
第九条 政党依第七条应申报之财产,经本会调查认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隐匿、遗漏或对
于重要事项为不实说明者,该财产视为不当取得之财产,依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会之调查,得为下列行为:
一、向有关机关(构)调取卷宗及资料。
二、要求法人、团体或个人提供帐册、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资料或证物。
三、派员前往有关机关(构)、团体或事业之所在地、事务所、营业所或其他场所,或个
人之住居所为必要之调查。
四、以书面通知相关之人陈述意见。通知书中应记载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得否委托他
人到场及不到场所生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之调查方法。
前项调查,发现有与政党或其附随组织财产之来源、取得方式相关之资料者,得为复制、
留存备份,必要时并得予扣留或为其他保全之行为。
本会派员执行调查时,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之证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调查者得拒绝之

第十一条 受调查之机关(构)、法人、团体或个人,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调查。
第十二条 本会依第五条所为之处分,应经公开之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应经本会委员会决议后,作成处分书。处分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处分相对人之姓名、名称及地址。
二、受调查之财产及其权利现状。
三、财产处理方式之主旨、事实及理由。
四、有附款者,附款之内容。
五、本会之名称。
六、发文字号及年、月、日。
七、不服本处分之救济方法、期间及其受理机关。
前项第三款所定财产处理方式之主旨,应依第五条规定记载应移转财产之种类、数量、追
征价额、履行期间及受移转之对象。
第一项之处分书,应刊载于行政院公报对外公告之。
第十四条 不服本会经听证所为之处分者,应于处分书送达后二个月不变期间内,提起行
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会得依本条例及行政程序法规定,订定调查程序办法实施之。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隶属行政院,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长就下列人员提请总统
派充︵兼︶之,并指定其中二人为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委员除主任委员外,余为无给
职:
一、检察官。
二、法律、经济、财税、会计或地政等学者专家。
三、律师、会计师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公会推荐之代表。
四、其他社会公正人士。
本会委员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四分之一。
本会委员任期同本条例施行期间。
第十七条 本会置执行长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置工
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幕僚作业,均就行政院及相关机关人员派兼之;各相关机关并应
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连系事宜。
本会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应依据法律公正独立行使职权,于任期中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经本会委员会议决议通过后,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除或解除其职务:
一、死亡。
二、辞职。
三、受禁治产宣告者。
四、因刑事犯罪经第一审判决宣告有罪者。
有前项情形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免除或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主任委员不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开会时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议案之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五条规定所为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
二、依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所为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全体委员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政党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逾期不申报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
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每逾十日,得连续处罚。
前项处罚已达五次者,其财产视为不当取得之财产,依第五条规定处理之。
第二十二条 政党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者,处该处分财产价值之一倍至三倍罚锾。
第二十三条 受调查之机关(构)、法人、团体或个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依本条例所处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经通知限期履行,届期未履行者,由
本会或管理机关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依本条例应交付管理机关之财产,处分相对人未于处分书所定期限履行者,由管理机关依
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所定处分书送达生效后,应办理不动产登记者,由本会会同管理机
关嘱托登记机关登记为国有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得免提出原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前项规定,于有价证券、船舶、航空器须办理登记者,准用之。
前条及前二项财产之执行及移转,免缴纳执行费、税捐及规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行政院年度预算相关科目项下支应。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期间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必要时,得由行政院公告延长之。
本条例施行期间届满后,本会业务有继续执行之必要时,得由本会陈报行政院指定业务承
受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作者: webster1112 (webster)   2015-11-01 01:38:00
就远雄 或黑社会贩毒违法事业 吸金公司 都可适用吧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1:40:00
基本上第一条就已经咬死此法案只适用于国民党就很像柯花了400万去做了一个只适用于大巨蛋的公安标准所以与其说是不当党产条例 不如说是国民党党产条例而且是强制国民党申报所有的党产 不准藏私不然就全部没入 很特别的一个条例
作者: sonj (剑心)   2015-11-01 01:46:00
这跟共产党倒台后..各国清算党产是同一个道理嘛!!
楼主: einstean (台北捷运世界一流)   2015-11-01 01:48:00
法律规定不准刑求,但是陈进兴罪大恶极所以可以例外这样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1:50:00
就说只适用"政党",少在那边任意延伸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1:53:00
你去看第二条的政党的定义符合这个定义的 只有国民党
作者: Afae (南悠一)   2015-11-01 01:55:00
很明显为了转型正义
作者: batt0909 (小鱼)   2015-11-01 01:56:00
不当党产环给国家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1:57:00
制度上的改革不该针对特定政党那为什么这个条例会把政党的定义限定成只针对国民党呢何不干脆设定成适用于所有政党?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1:59:00
是适用所有政党啊,但是只有KMT不要脸的国库通党库
作者: batt0909 (小鱼)   2015-11-01 01:59:00
有其它政党有不当党产的?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2:00:00
就跟你说了你看看第二条内政党的定义 只有国民党符合哪里有适用所有政党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2:00:00
说不定也有别的政党也窃占国家资产,通过了查就对了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2:01:00
任何鸡巴政党窃占国家资源都适用,谁知道是不是只有国民党
作者: batt0909 (小鱼)   2015-11-01 02:01:00
很正常,就跟阿扁一样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2:02:00
谁知道是不是只有国民党,又还没有立法去查过?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2:03:00
政党成立的时间都可以查的到阿 = =...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2:04:00
干他妈的只要窃占国家资产,通通都应该还财于民。只要有法源,就可以查,老蒋时代也不只有国民党反正只要窃占国家资产的不要脸政党,通通都要还财于民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2:06:00
现在在台面上的主要政党符合就只有国民党阿....你要刻意提那些超超超超小政党来掩饰吗?
作者: batt0909 (小鱼)   2015-11-01 02:07:00
针对国民党有问题吗?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2:08:00
谁知道,反正一体适用,谁不要脸占国家资产,就全部归还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2:08:00
问题可大了 只针对国民党就变成公报私仇拉 0.0..
作者: batt0909 (小鱼)   2015-11-01 02:09:00
没问题吧,不当党产就该回国家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2:09:00
国民党也说过要党产归零,所以这是不分党派大家的蓝绿共识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2:09:00
这法制定的美意是要禁止不当党产 为啥里面的政党定意会只限缩在适用于国民党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2:10:00
马英九跟朱立伦都支持党产归零,不要只是骗票,通过就对了任何政党有窃占国家资产,都鸡巴不要脸,全部都适用强占国家资产就是鸡巴,连2.0都不敢说KMT就是摆明了要占
作者: catch5566 (阿光)   2015-11-01 02:16:00
政党本来就不该拥有财产经营事业,更不能党库通国库,,这不清楚???
作者: Yamapi5566 (文山下智久)   2015-11-01 02:24:00
76年以前成立的不是还有中国青年党吗虽然是国民党养的狗,不过第二条显然不只适用国民党
作者: sincere77 (台湾会更好)   2015-11-01 03:09:00
哪有只针对KMT,DPP自己也是在民国76年之前成立的
作者: Rain0224 (深语)   2015-11-01 03:54:00
上网查台湾有哪些政党是在民国七十六年以前成立的,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吧...?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5-11-01 04:26:00
但是民进党真正登记成合法政党的日期是在76年之后这就是吊诡的地方 纯看成立日期感觉很像民进党有包含在里面 但实际上dpp刚成立的时候是非法政党也就是人民团体法并没有备案 也就不符合第二条的政党定义
作者: Orzer (按☯KMT)   2015-11-01 07:00:00
不管什么政党,任何政党侵占国家资产都是他妈的不要脸,都该还
作者: DentistLin (lin_dentist)   2015-11-01 07:59:00
公务员利用职务滥权有不法行为应无限期追诉?
作者: davild54849 (心之一方)   2015-11-01 08:36:00
罪不致死 在KMT上不适用 看看连半山
作者: panda816 (噗噗噗!!)   2015-11-01 09:20:00
就是要干掉像连家这种寄生虫权贵啊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5-11-01 09:58:00
对 这条法律确实是针对国民党的 但我想多数人不会有意见国民党到时候应该也会提这个问题 所以不急
作者: lvntrs59 (疯狂阿胖)   2015-11-01 10:19:00
祝民进党立委通通冻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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