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黄国昌FB

楼主: godtone5566 (统神5566)   2015-09-28 17:28:10
法学教室:礼节与贿选
最近,前往许多中秋烤肉活动拜票,向乡亲介绍自己,争取支持。我总是希望能够自己双
手递上名片或文宣,表示诚意,如果有疏忽做不好的地方,我会改进,也谢谢许多乡亲的
热情支持。
有一件昨晚发生的事,让我有些感触。
前往某社区的烤肉活动,我依例客气地向在场住户递上名片后,主办单位很nice的让我上
台向在场的朋友问好。此时,有一位住户趋前大喊:“你都没有提供奖品,根本没有诚意
啦”。我婉言解释:“作为一位参选人,我不希望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希望她能见谅”。
不过,从她不以为然的表情,我知道她没有接受我的说明。
我知道,在类似的一般节日活动中,提供奖品或包个红包,是目前台湾社会的常态,目的
在于联络感情、炒热气氛。是否妥适,可能见仁见智。不过,要说这样的行为将改变选民
意向、构成贿选的对价关系,或许小看了选民的智慧。在大多数的情形,其实和贿选有相
当的距离。
然而,由于检察官就对价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过去即曾不乏有候
选人因为参加宫庙的平安宴、上香后当场捐献三千元,然后拜托在场信众支持(也在当年
另一个宫庙的中秋烤肉活动赞助五千元,到场寻求支持),结果被检察官依违反公职人员
选举罢免法第102条提起公诉(“对于该选举区内之团体或机构,假借捐助名义,行求期
约或交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团体或机构之构成员,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
”),第一审有罪遭判刑壹年陆月,缠讼三年、两度上诉最高法院、才在“更二审”改判
无罪。
我的想法很直率,就是不希望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要求自己尽量作好。我要用理念与政见
寻求乡亲的支持。
附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93号判决之法律见解
“行为人对团体或机构所交付之财物或其他利益,既系假借捐助名义,从其名目上自不可
能明示为选举之用,是否遂行贿选之实而具有违法性,除应就行为人之主观犯意等心理状
态、行为时之客观情事,本于逻辑推理为综合判断外,仍须异时异地,衡酌社会常情及经
验法则,在不悖离国民之法律感情与认知下,就社会一般生活经验予以评价其捐助有无逾
越社会相当性,而与当今社会大众之观念相连结,凭为判断是否足以影响或动摇各该团体
或机构构成员之投票意向而定,始能彰显该罪之立法本旨,以及与捐助之本质在于行善或
祈福之念有所区隔,而为人民所接受。倘若行为人之捐助经评价尚未逾社会相当性之范围
,诸如参与民俗节日、庙会活动,赠送礼金、礼品显与社会礼仪相当者,即不能仅因捐助
人或其助选人员有趁机请托其构成员投票支持之行为,遽认两者间具有对价关系,而以该
罪相绳。”
作者: IMPMatthew (大帝)   2015-09-28 17:29:00
标题怎么变成这样
作者: hssz (金佳映~好可愛)   2015-09-28 17:40:00
台湾法律就是故意定的严格,然后再针对不同人用不同松紧度来调整亲疏,简单来讲就是用法律最严格解释来修理对手
作者: nike00000000 (总动员的进步,提升人类S)   2015-09-28 18:03:00
作者: proden (雨琴相逢)   2015-09-28 18:52:00
法律的标准要明确是真的,有模糊空间都能被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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