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事业管理法
第3条(国营事业之定义)
本法所称国营事业如下:
一、政府独资经营者。
二、依事业组织特别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者。
三、依公司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其与外人合
资经营,订有契约者,依其规定。
政府资本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者,立法院得要
求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至立法院报告股东大会通过之预算及营运状况,并备询。
悠游卡公司中台北市政府只有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就不是""国营事业""
这么多学法律的不知道吗??
个资法
第 三 章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
第 20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
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议会里这么多学法律的,为什么还能说出公布个资这种话。
请问能公布的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