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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录] 公告波卡购买者 贺陈旦:侵害个资极不妥
什么叫做民粹?看到一堆议员高潮般的在庙堂上做完全不尊重法律的事才叫民粹!
作者:贺陈旦(台北捷运公司董事长)
最近听说市府,将以市府公函把悠游卡公司发售波多野结衣公益悠游卡明细资料,
正式送市议会,让我觉得民营公司的营业资料是否也要受民意机构的监督,大感纳闷。
想当年悠游卡公司决定由政府和民间共同组成,而以民营公司型态来提供捷运和公共汽车
票证服务,是寄望以民营公司的效率,来把20年前仍属新颖的电子票证技术广为推行。
为什么当时的决策不是在交通局成立票证处?也不是成立一个公股占多数的公营公司?
就是要善用一般公司自主经营追求效率和利润的动力。这是政策目标,也是悠游卡公
司创立的宗旨。
民营公司自主经营之下,该有的纪律来自公司内部治理,对外必须遵循公司法和相关
规定。相对而言,行政机关,或公营机构有更高公共责任,还要遵循民意代表机构的
监督。两个系统的法令依据和依循程序是不一样的,政府投入商业性的民营公司,也
是希望,借助更有活力的一般公司型态来追求更佳的公共服务,恐怕不宜,因为有政
府的股权,就把民营公司视为行政机构来治理。
想想看,假设今天富邦银行因为有部份市府股权,我们要求,富邦的业务资料,要提
供给民意机构,想必是很难为该银行所接受吧!如果有政府股权的公司,都要承担业
务资料不时会被要求提供给议会,相信再也没有人愿意和政府合组公司了。
民营公司追求的效率,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商业社会。所要依循的法令和相关程
序,也是保障社会繁荣的重要基础。国内最近有些依照商业程序所达成的公共建设契
约,却常常因为行政因素过早干预,而造成BOT案件次第退场,甚而使台湾的投资环
境的透明度和法理保障,为国际社会所担忧。近年来外资减少,恐怕也和政府在处理
这些重大案件,够不够遵守商业社会该有的法理和程序大有关系吧!
悠游卡公司和这一次发行票卡的事件,论规模和资金和前述重大案例不能相比。但是
因为波卡内容引起社会争议,我们舆论期望用最严厉最直接的作法来导正,却没有注
意,即使是一个小公司的小业务,也应当受到相关法令的保障。不宜,以情害义,在
激愤中遗忘了民营公司经营上应有的自主性。
公股代表,参与转投资经营,自然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公司营业情形,并协助公
司依法理营运,以求保障政府投资的权益。但是对于各该公司营业资料之取得和流传,
仍然应该要遵守营业秘密法相关规定。更何况,此次波卡明细资料,已经涉及到购买
者个人资讯,对于个资法显然已有违背,市政府以公函把相关资讯提送议会,从法理
上极为不妥。亡羊补牢,希望对于已送资料的阅读和流通,应该协请议会力求管制,
以免民众权益受损。市府相关单位亦应以此为案例,谨记“善尽良善投资人角色,要
从尊重公司治理开始!”
4.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