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社论
最高法院决议,认定议员亮票不构成泄密罪,解决了争议多年的老问题;但这也带来一个
新问题:出现“议员亮票无罪,选民亮票有罪”的不同标准。如果民众误以为自己也适用
“亮票无罪”,投票时有样学样亮票,依法将受拘役或两年以下的徒刑,务必谨慎。
最高法院作成统一见解,减少判决认定的分歧,是值得肯定的作法;但因此衍出“议员亮
票无罪,选民亮票有罪”的异象,则反映了两个更严重的问题:其一,这显示台湾民主政
治的“技术化”、“操作化”取向,而失却了民主的核心精神;其二,这反映了司法体系
长期以来的形式主义作风,却未真正搔到法治的痒处。政治而不关注民主的实践,司法而
不追求法治的落实,自不免导致“台式民主”徒具民主之皮毛,而无法深化为以人民导向
的耕耘。
议员选举议长之所以会有“亮票”的问题,其背后的罪恶根源,在于数十年来纠缠地方的
黑金势力之贿选、利诱或威胁。然而,亮票只是表面上的示意手段,如果司法不能彻底查
出其间的利益交换关系,仅以“亮票”与否论断是否有罪,自难符“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也就是说,真正的问题其实不在“亮票”,而在亮票之背后是否存在“买票/卖票”的
交易。问题就在,议长的贿选手段从“前金”到“后谢”往往极为巧妙,侦查不易;也因
此,司法侦查长期以来也就习于避重就轻,根据亮票的表象以刑法的“泄密罪”论罪,于
是成了一条最省事的便道,而追根究柢的法治精神即遭牺牲。
之所以会出现“议员亮票无罪,选民亮票有罪”的落差,主要是“祕密投票”为《公职人
员选举罢免法》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明定的条文,两者皆规定一般选举人在圈
选后“不得将圈选内容出示他人”,违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廿万以下罚金
。这是一般选民不能亮票的法律规范。
然而,议长选举的亮票行为,由于缺乏专法规范,检调向来多以《刑法》的“泄密罪”起
诉,因而遭到法律“过度解释”的质疑。耐人寻味的是,这次最高法院宣布议员亮票无罪
,理由竟是:议员圈选何人,其内容是“议员本身的祕密”,而非属国家祕密。如果这样
的说法成立,那么选民出示自己的选票,不也只是亮出“个人的祕密”,而不是国家机密
;如此一来,选民亮票,又岂该定罪?
追根究柢,民主政治中的“祕密投票”原则,主要是在使投票人能行使其自由意志,确保
其投票意向不受到金钱、暴力或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传统。
但橘逾淮为枳,这套制度到了台湾,反而促使政治人物和民意代表屡屡滥用“亮票”的手
段,或者用来收贿,或者用来示好,或者是政党用来控制党员,却理直气壮。这也是我们
前面所说的,这是台湾政治过度流于“技术化”与“操作化”,结果是掏空了民主的独立
和自主精神。民进党台南市长赖清德甚至表示,戒严时代,政府“用不记名投票来掌控一
切”;这种想法恐怕也是对民主缺乏了解,而以自己的片面认知作选择性曲解。
不可讳言,这次最高法院作成“亮票无罪”的决议,其实是为了帮政治分歧及司法悬案“
解套”的成分居多,为民主排除障碍的思考较少。也因此,最高法院才会说出,议员亮票
“未必与金钱暴力有关”的话;此一逻辑,未免与社会的认知和经验差距甚远,显得勉强
。釜底抽薪之计,是要修法将议长选举改成“记名投票”;但是,如果政党和司法不能厘
清议员亮票背后是否有不当的利益交换,却一味任议员以“亮票无罪”在那里欢呼胜利,
那不啻是对民主的背后插刀。
台湾民主走到今天,如果无法斩断地方的黑金勾结,无法选出有为有守的议员,却只能为
“亮票无罪”大声欢呼,其实很可悲。“亮票”堪称是台湾民主政治的独特发明,利欲薰
心的地方民意代表正是祸首;未来如果朝野修法将议长选举改为“记名投票”,或许能消
除“亮票”现象,但要说这能根绝“卖票”问题,恐怕仍大有疑问。然而,台式民主现在
也只能谈这些无关宏旨的枝枝节节了。
http://udn.com/news/story/7338/1175290
一个是直接选举 一个是间接选举(议长、立法院长) 不能类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