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联合/台式民主:议员能亮票 选民不能

楼主: qwilfish (XXXXFISH)   2015-09-09 10:16:36
联合报社论
最高法院决议,认定议员亮票不构成泄密罪,解决了争议多年的老问题;但这也带来一个
新问题:出现“议员亮票无罪,选民亮票有罪”的不同标准。如果民众误以为自己也适用
“亮票无罪”,投票时有样学样亮票,依法将受拘役或两年以下的徒刑,务必谨慎。
最高法院作成统一见解,减少判决认定的分歧,是值得肯定的作法;但因此衍出“议员亮
票无罪,选民亮票有罪”的异象,则反映了两个更严重的问题:其一,这显示台湾民主政
治的“技术化”、“操作化”取向,而失却了民主的核心精神;其二,这反映了司法体系
长期以来的形式主义作风,却未真正搔到法治的痒处。政治而不关注民主的实践,司法而
不追求法治的落实,自不免导致“台式民主”徒具民主之皮毛,而无法深化为以人民导向
的耕耘。
议员选举议长之所以会有“亮票”的问题,其背后的罪恶根源,在于数十年来纠缠地方的
黑金势力之贿选、利诱或威胁。然而,亮票只是表面上的示意手段,如果司法不能彻底查
出其间的利益交换关系,仅以“亮票”与否论断是否有罪,自难符“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也就是说,真正的问题其实不在“亮票”,而在亮票之背后是否存在“买票/卖票”的
交易。问题就在,议长的贿选手段从“前金”到“后谢”往往极为巧妙,侦查不易;也因
此,司法侦查长期以来也就习于避重就轻,根据亮票的表象以刑法的“泄密罪”论罪,于
是成了一条最省事的便道,而追根究柢的法治精神即遭牺牲。
之所以会出现“议员亮票无罪,选民亮票有罪”的落差,主要是“祕密投票”为《公职人
员选举罢免法》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明定的条文,两者皆规定一般选举人在圈
选后“不得将圈选内容出示他人”,违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廿万以下罚金
。这是一般选民不能亮票的法律规范。
然而,议长选举的亮票行为,由于缺乏专法规范,检调向来多以《刑法》的“泄密罪”起
诉,因而遭到法律“过度解释”的质疑。耐人寻味的是,这次最高法院宣布议员亮票无罪
,理由竟是:议员圈选何人,其内容是“议员本身的祕密”,而非属国家祕密。如果这样
的说法成立,那么选民出示自己的选票,不也只是亮出“个人的祕密”,而不是国家机密
;如此一来,选民亮票,又岂该定罪?
追根究柢,民主政治中的“祕密投票”原则,主要是在使投票人能行使其自由意志,确保
其投票意向不受到金钱、暴力或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传统。
但橘逾淮为枳,这套制度到了台湾,反而促使政治人物和民意代表屡屡滥用“亮票”的手
段,或者用来收贿,或者用来示好,或者是政党用来控制党员,却理直气壮。这也是我们
前面所说的,这是台湾政治过度流于“技术化”与“操作化”,结果是掏空了民主的独立
和自主精神。民进党台南市长赖清德甚至表示,戒严时代,政府“用不记名投票来掌控一
切”;这种想法恐怕也是对民主缺乏了解,而以自己的片面认知作选择性曲解。
不可讳言,这次最高法院作成“亮票无罪”的决议,其实是为了帮政治分歧及司法悬案“
解套”的成分居多,为民主排除障碍的思考较少。也因此,最高法院才会说出,议员亮票
“未必与金钱暴力有关”的话;此一逻辑,未免与社会的认知和经验差距甚远,显得勉强
。釜底抽薪之计,是要修法将议长选举改成“记名投票”;但是,如果政党和司法不能厘
清议员亮票背后是否有不当的利益交换,却一味任议员以“亮票无罪”在那里欢呼胜利,
那不啻是对民主的背后插刀。
台湾民主走到今天,如果无法斩断地方的黑金勾结,无法选出有为有守的议员,却只能为
“亮票无罪”大声欢呼,其实很可悲。“亮票”堪称是台湾民主政治的独特发明,利欲薰
心的地方民意代表正是祸首;未来如果朝野修法将议长选举改为“记名投票”,或许能消
除“亮票”现象,但要说这能根绝“卖票”问题,恐怕仍大有疑问。然而,台式民主现在
也只能谈这些无关宏旨的枝枝节节了。
http://udn.com/news/story/7338/1175290
一个是直接选举 一个是间接选举(议长、立法院长) 不能类比吧!
作者: sleepy (nanokeytall)   2015-09-09 10:18:00
黑金政治不是KMT一手造成的吗= =?
作者: jayfeng (杰奉)   2015-09-09 10:19:00
本来就不能类比
作者: gp99000 (gp99000)   2015-09-09 10:19:00
我怎么记得 这两个层级不一样?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0:20:00
台式民主=joke
作者: cdmlin (cdmlin)   2015-09-09 10:24:00
代议士投票应该采记名投票才合理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5-09-09 10:24:00
把判决书看看吧,联合报看不懂判决书?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5-09-09 10:24:00
议员要向选民负责 这么简单道理都不懂 唉~
作者: thegame09305 (幼虫吃木屑)   2015-09-09 10:25:00
美国议员也亮票选民也不会搞错,不要把人都当白痴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5-09-09 10:25:00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7号刑事判决相关议题,许恒达、卢映洁及柯耀程老师都有文章可以参考
作者: cyp001 (医生叔叔)   2015-09-09 10:27:00
好低能的论点
作者: odinhung (奥丁)   2015-09-09 10:27:00
议员是代表选民,所以他必须公开投票内容对选民负责。跟一般选举只对自己负责就好大不相同。像美国总统大选的选举人制,选举人几乎没有个人意志一样。
作者: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5-09-09 10:29:00
就算修法改成"议长选举记名投票"也是可以叫的啦
楼主: qwilfish (XXXXFISH)   2015-09-09 10:29:00
美国的选举人团好像也是记名投票不是吗?
作者: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5-09-09 10:31:00
议员投票也要对支持他的选民负责
作者: BUMAS (中年人)   2015-09-09 10:32:00
直接让代议士记名投票就好
作者: ccpz (OoOoOo)   2015-09-09 10:32:00
日本首相选举也是记名
作者: sakaizawa (被嘘会高潮)   2015-09-09 10:33:00
代议的精神重工不懂吗 奇文共赏
作者: ccpz (OoOoOo)   2015-09-09 10:33:00
而且法案表决也是记名不是吗?
楼主: qwilfish (XXXXFISH)   2015-09-09 10:33:00
日本美国都记名 更加凸显这篇作者草包XD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0:34:00
日本议长选举是无记名
作者: chewie (北极熊)   2015-09-09 10:35:00
立委 议员 每个法案投票都具名 严重违反秘密投票原则 叭叭
作者: ccpz (OoOoOo)   2015-09-09 10:37:00
日本首相选票: http://bit.ly/1ETl42R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0:38:00
首相和议长,是两个不同的选举,台湾人对民主政治的认识=___
作者: silver40   2015-09-09 10:38:00
如果能速审速决哪需要记名投票 李全教拖多久了 再拖下去都快选下一届了
作者: samopp (生树)   2015-09-09 10:41:00
选班代举手表决不行喔!
作者: ccpz (OoOoOo)   2015-09-09 10:43:00
英国和日本议长选上后都要脱离党派, 台湾人对议会政治的认识才糟糕他们根本不会出现拿党籍玩弄议长的事情
作者: hagousla (会痛的)   2015-09-09 10:46:00
联合重工是活在那个平行世界?连google都不会用?
作者: DouglasT (sdf)   2015-09-09 10:50:00
不能搓汤圆 重工紧张了
作者: urxxxlxl   2015-09-09 10:58:00
何谓‘秘密投票’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9-09 10:59:00
这么白痴的言论也讲得出来,还有没有脸啊
作者: urxxxlxl   2015-09-09 11:01:00
向选民负责,支持全面记名投票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15-09-09 11:04:00
那民进党执政就修法修成合法 就没问题
作者: GaryMatthews (G公*)   2015-09-09 11:05:00
直接改记名投票不就得了
作者: pppeeeppp (pep)   2015-09-09 11:06:00
联合重工在搞民粹了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1:07:00
对啊,直接改记名投票不就好了,台湾人就是不改,就是要违法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9-09 11:14:00
垃圾阵营最会把不同东西混在一起鬼扯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1:16:00
不过法院认证不违法,这也怪不得我们中国人,友邦惊诧啊
作者: a26893997 (Love20433)   2015-09-09 11:19:00
议员要对选民负责 选民只要对自己负责 这报纸真的是......
作者: creulfact (小黑)   2015-09-09 11:28:00
议员要向选民负责 本来就应该向大家公开他到底投了什么票 跟个人投票根本不能类比 这家报社到底是不是办在北韩阿? 怎么连一点基本的民主素养都没有呢?
作者: alwaysstrong (不要踩小强)   2015-09-09 11:31:00
联合重工是故意搞不懂何谓代议士?
作者: sangoking (挖洞兼补刀)   2015-09-09 11:33:00
我把权力委托给你 你却连干了哪些事都不敢说 这样对吗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9-09 11:35:00
中国朋友不懂就算了,台湾社论也不懂?可悲
作者: neo7804 (7804)   2015-09-09 11:38:00
9.2还在崩溃ing
作者: gotohikaru (又没差...)   2015-09-09 11:39:00
台湾的体系再像日本那样搞到政治冷感就等于自杀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15-09-09 11:42:00
跟选民负责就要记名拉 亮什么票...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1:44:00
台湾法律明文规定,无记名投票。台湾法院:亮票不违法。中国人纷纷表示:友邦惊诧。我觉得中国人惊诧不过分啊
作者: gp99000 (gp99000)   2015-09-09 11:45:00
楼上要晓得 这就是文明变革下的国家正常混乱 又不是突然间把十诫拿出来就好了 若你们有这个机会 应该也会跟我们差不多
作者: sillywhoever (I love God)   2015-09-09 11:51:00
黑金就是台联的精神领袖"李登辉"的杰作!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1:51:00
承认混乱啊,赞
作者: chewie (北极熊)   2015-09-09 11:51:00
法律规定的一定正确不容质疑 我们就不需要大法官了...
作者: LiuSky (天空)   2015-09-09 11:58:00
不能亮票怎么落实责任政治?选民如何监督? 难道不亮票就不能买票,果然是联合报的废文
作者: onetwo01   2015-09-09 12:01:00
这时候又不服从司法了?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09-09 12:03:00
直接说不属于秘密就好了 还分什么公务私人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2:03:00
法院认证的,还能不服吗?攻占法院?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09-09 12:04:00
议长选举难道不属公务? 这逻辑很有问题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2:07:00
台湾人觉得法律不好的时候,不是修改法律,而是直接违法然后,台湾法院再来背书说,不违法。赞台湾法治之光
作者: bill6613 (bill6613)   2015-09-09 12:10:00
重工真白痴
作者: spppeter   2015-09-09 12:24:00
奇文共赏
作者: apple00 (冒号三)   2015-09-09 12:30:00
小学举手投票选班长原来是为了杯葛议会 都是绿吱吱打手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9-09 12:34:00
重工社论水准真高代议士本来就要对选民负责 选民投票是对自己负责两者差那么多 中国人不会懂也不意外
作者: rahim (money making money)   2015-09-09 12:36:00
议员的存在是为了代表选民,那亮票让选民得知议员是否做出符合选民期待的投票不是很合理吗?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2:58:00
觉得法律不好,就修法,不是很合理吗?不修法故意违法是哪招
作者: osape (oo)   2015-09-09 13:02:00
代议制,议员投票不应该是行使"个人意志",懂吗?间接民主造成议员选上后行使"个人意志",本来就该修正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3:06:00
“本来就该修正”,那就修正啊,不修法故意违法是哪招?法院认证不违法哦,好高明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9-09 13:13:00
法院都判定不违法了 还在跳针什么故意违法应该是觉得代议士亮票违法的要想办法去修法吧最高法院:"议员亮票非泄露国家祕密,没有法律禁止议员亮票"都说没有法律规范了 何来"故意违法"之说?要"故意"去违反哪条法
作者: kimos (给摸)   2015-09-09 13:36:00
个人投票是个人意志的表现… 但是议员不是代表“个人”好吗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5-09-09 14:02:00
“无记名投票”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么?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5-09-09 14:47:00
楼上觉得那是代议士投票的规则吗?
作者: linuxpi (pi)   2015-09-09 20:45:00
代议士只是代替选民投票,政治学ABC妓者本来就不读书没专业
作者: may88011 (台中杨伊湄)   2015-09-09 22:03:00
白痴 会以为议员可以亮票自己也可以的家伙 大概本来就会乱盖而且议员是代替选民投票 不亮票怎么让选民知道我投的议员有没有乱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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