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毛泽东出席开罗会议?罗斯福孙:不知道他

楼主: peterwww (小宇宙之复兴)   2015-09-02 02:19:52
※ 引述《kevinet7410 (好爽好爽)》之铭言:
: → peterwww: 宣言有国际法效力 也已为承认 09/01 18:10
: → peterwww: 旧金山如何? 别搞笑了 09/01 18:10
: 姜皇池/台大法律学院国际法教授
: 英国小说家乔治欧威尔在《一九八四年》一书中提及:“谁控制现在就控制过去”(He
: who controls the present controls the past),而看到教育部要“微调”台湾史,“
: 新”教科书当代台湾部分将说明《开罗宣言》与台湾国际法地位确定之过程等等,论者指
: 此为“矮化台湾主体,让‘大中国’、‘大一统史观’重新复辟”,而政府更千方百计以
: 《开罗宣言》确定台湾法律地位,除总统、“国史馆”(!)强调条约论外,外交部则印
: 发《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意义》宣传折页,相继宣扬,对此滔滔,如鲠在喉。
: 国际法下,特定国际文件是否为条约,不能单纯由名称判断,称宣言但确为国际条约者,
: 固不乏其例;但不容否认,绝大部分称宣言之国际文书,均不该当国际法意义之条约。实
: 践上,不论当事方间所使用文件名称为何,决定系争国际文件法律效力之关键,系于当事
: 方间是否有意创设受国际法拘束之义务。
: 《开罗宣言》并非条约
: 至于条约种类繁杂,单从文件名称无从认定缔约方有无创设法律拘束力之意愿,故学说与
: 实践例示部分事项作为判断参考,此间包括:文件之称谓与用语、文件之内容、缔结时之
: 客观环境(包括缔约时之情状、当事方之后续行为或相关谈判人士之发言)。以此检视《
: 开罗宣言》,则不难发现:
: 第一、姑不论会议三方并未在文件上签署之法律意涵,惯例上若要做成具法律拘束力文件
: ,当会选择正式名称,然在众多可选择名称中,《开罗宣言》排除条约、公约或协定等正
: 式名称,而使用非正式之宣言,不难推断与会者应较无产生法律拘束力之主观意愿,特别
: 是《开罗宣言》中提及部分领土之处置问题,如此重大领土主权议题,在以和平手段处理
: (如买卖或交换)时,当以条约或协定规范;而若因战争手段产生,则亦必然以战后之和
: 平条约或协定处理。
: 第二、就用语方面,《开罗宣言》使用:“发表集体声明如下”(The following
: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此与欲产生拘束力之“爰议定条款如下”(Have
: agreed as follows)截然有别。又最后确认部分,一般产生法律拘束力文件用语是“谨
: 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但《开罗宣言》不仅三国领袖未予签署,且结语作“基于以
: 上各项目的,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斗,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
: 云云;综观通篇文字亦非以法律模式,如以条款项目等条文呈现,在在使《开罗宣言》用
: 语较像战时宣传文件,而非法律文件,诚难轻言有产生法律拘束力之意涵。
: 第三、相关国家之后续解释与实践:中国政府确实一再宣称《开罗宣言》是条约,但该文
: 件另外两造之英国与美国,则不如此认定。一九五五年英国外相“艾登”(Anthony Eden
: )正式书面陈述《开罗宣言》仅是“意向声明”(a statement of intent);至于美国
: 国务卿“杜乐斯”(John Dulles)同样否定《开罗宣言》是条约。一九五○年代,美国
: 向联合国秘书处登录条约时,仅登录《日本降伏文书》,剔除《开罗宣言》,更证明美国
: 亦不认为《开罗宣言》是有法律拘束力文件。
: 谎言重复千遍仍是谎言
: 执政者与北京政权相一致,一再宣传《开罗宣言》条约论,强调中国借此取得台湾领土主
: 权,现今又要将之置入教科书,排挤不同思维,以如此背弃基本的法律与史实“教化”后
: 代,不免让人想到纳粹德国宣传部长戈培尔的:“如果你的谎言范围够大,并且不断重复
: ,人民最终会开始相信它”。
: 在拨乱反正的口号下,在弥漫中国尘霾的空气中,不知往日高喊蒋总统万岁、万岁、万万
: 岁的岁月,是否又将君临台湾?
: 代表过政府谈判的国际权威马上打你脸 还是台大教授欸
反方之理由 我看过 我认为不足采信
国际法中,宣言甚至新闻公报都可以视为国际条约
《开罗宣言》被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
议定过程已经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史达林也表示同意(同盟国之强国到齐)
为征求史达林的意见,此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é)并未签字,而开罗会议结束后
第二天(1943年11月30日),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史达林会晤。当邱吉尔
询问史达林是否已看过在开罗会议所制订的公报,史达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公报及
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
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
关于波次坦......
两条约之关系
日本昭和天皇裕仁于8月10日通过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苏四国照会接受波茨坦
公告
经日本以《日本降书》做书面上的明示接受
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所以中
美英苏日等国已经是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开罗宣言》了。
还有还有..... 日本与老共..... 《中日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
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且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还有中日和约 这个很重要 所以说三次(中日和约中日和约)
这是再次确认 但是反方提出时差之说 我认为不成理由
只是玩弄法律文字 反方理由我有看过 我认为根本就是小鼻子
我中华民国政府跟日本签的 事后也因为日本跟对岸建交而废止
哪是假的无效力 ?!!!
我国发生内战,国共双方皆未受邀参加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和会。
该年九月八日,美、日等四十八国共同签署《旧金山和约》,其
中第廿六条特别授权未参加和约之其他参战国与日本可另订和平
条约,解决战后的领土等问题。此即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约》的法律依据。
以上还只是法律上之 台湾地位未定论 问题(全都是欺骗 利用法律漏洞玩弄)
实际上 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统治 早就合法
国人也不会同意未定论这种说法
所以我说 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统治 非流亡政府 非代管 非主权未定
作者: samopp (生树)   2015-09-02 07:33:00
该在南京的,被逐出到台北,怎不是流亡政府?
作者: nightwing (内观自心)   2015-09-02 07:35:00
回不去南京当总统了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9-02 12:17:00
又听你在放屁了 维也纳公约明定不得溯及既往你拿这个条约来论证反而是自打嘴巴而且中日和约依据的是旧金山和约旧金山和约日本仅是放弃主权并未表明由何国继承你在去修一下国际公法吧 而且姜教授的论点你一个都没回应 只是空泛的说不成立我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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