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还在赶工没有太多的时间回应,所以很快说几句“打了就跑”。
我的回应出发点是针对所谓“还记得....”这一个说法,最主要是想说所有人的记
忆已经有分歧了。光是第一点整个时间就很错乱:蓝营想要复制“睡菊经验”,所以
是追着爆炸前(睡菊事件是淹水前)的那段时间来打,特别是抓到陈菊当时还找了按
摩师进官邸。但是要帮陈菊辩护的人,他们的记忆却跑到了气爆发生之后的事情上。
我不是在追究谁的责任,说真的监察院报告已经追究过了。陈菊是过关,但她过关
的理由几乎是“她到不到现场都没差”,同时监察院可没说高雄市政府没有责任。监
察院报告证实高雄市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地下的那条管线,更重要的是,该报告指出了
负责管线数据库系统的张姓承办人,迟至23点20分左右才到现场(第28页)。如果真
的对责任归属有兴趣,请自己看监察院的报告。
接下来补充一下“黄金三小时”的问题
“黄金3小时”这个词,在监察院的报告中,33页之前出现了七次。该报告指的是
在8点之后的三小时间中,明明有管线资料的高雄市政府,却没有办法从(还获奖的
)数据库中调出管线资料,通知相关工厂关闭管线,足见高雄市政府失职(正确的说
法见第三页:“横向联系措施之疏漏、不足,相关资讯蒐集与紧急应变作为之慌乱失
序”)。在这七次之中,没有一次和疏散群众有任何关系。
这里是另一个记忆混乱。和疏散群众有关的批评,最早和1999工作人员的回应相关
连。批评者讲的是当时高雄市民打给1999时,1999的标准回答是“一切已经在控制下
”,而这明显违背事实。批评者拿这个点切入说如果早点搞清楚状况就可以疏散群众
降低伤亡,辩护者则是以“就是搞不清楚状况,歪打正著反而降低了伤亡”的方式来
回应。
【附录】以下是监察院提到的公文资料,证实高雄市政府不能推说不知道有埋管线:
(页15)95年4月24日福高厂第20060401号、96年3月3日同字第20070301
号、97年3月3日同字第20080301号等函该府之说明二载明:“本公司计
有1条4吋丙烯管线经过高雄市市区道路,全长7,380公尺”
(页17)该府捷运局101年4月16日高市捷工字第10130380700号开会通知
单(注:开会事由:鼓山区、三民区、苓雅区地质钻探前管线调查会议,
荣化公司为被通知之出席者之一)所附钻探位置平面图第20页并清楚标示
:“苓雅区英明里凯旋三路323号对面有福聚公司、中石化公司及中油公
司等3条管线”,中石化公司亦于该次会议中明确表示:“荣化公司4吋丙
烯管线距凯旋三路东侧道路范围线约3.9公尺,埋设深度约1.5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