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大你说的这些,
我们就算不是学法律,
也都可以读得懂,
但台湾应该是有大部分的人是不懂,
我也认为这是合法不合理的问题。
(当然我是不喜欢拿这种议题,
当成为柯P护航的论述,
虽然我是柯P的支持者)
你说法院的公文不理睬是不对的,
这我可以认同;
你说要避免债务人快速脱产,
所以法院尽速扣押,
我也可以认同;
但解除扣押,如果债务人的辩证,
已经足以令法院相信,
这契约不是他签的,
要债务人举证“这是谁伪做的”,
显然就很不合理。
侦办刑事案件采无罪推定,
一定要有证据才可以将嫌疑人定罪,
而不是要嫌疑人自己证明,
当时他不在场,
不在场证明只是嫌疑人使自己快速免除这场风波,
但不是嫌疑人获判无罪的义务。
如果刑事采无罪推定,
为何支付命令是要求被控诉的一方提出证据?
显不合理。
或许你们法律知识学很多,
在法律的世界里你们可以辩赢人,
但在现实中,在国人眼里,
制度就是不合理。
※ 引述《FantasyNova (范特西卤肉)》之铭言:
: 有关支付命令诈骗的问题,其实近几年都有,把我以前在我个版回答人有关支付命令诈骗
: 相关疑问,文章重新拿出来贴一下,帮大家解惑一下。
: : 扯翻天 FantasyNova大大是不是要解释一下鬼岛法律如此不该修否
: : 1.支付命令为何不须佐证即可申办,我觉得保护债权人的说法极为牵强
: : 同样道理我可以说保护一般民众必须经过证据之审查才得以申请支付命令
: : 2.为何支付命令像是有罪推定的形式,你不反驳等于默认?
: : 声请异议这举动根本是多余的不是吗
: 一、
: 首先,支付命令规定的确非保护债权人的规定,而是给予债权人一条和诉讼制度相比,
: 比较快速的求偿路径。
: 再来的问题是,支付命令为何采非讼形式?
: 因为支付命令既然是诉讼外的一条途径,如果采诉讼制度,那就无需要支付命令制度。
: 但为了保护债务人,支付命令设了两道防线:
: 1.是必须送达于债务人,若无法送达就不发生效力。
: 2.是债务人不附理由的异议权。
: 二、
: 再来是债务人不异议时,为何要赋予支付命令跟确定判决一样的效力?
: 如果不这样做,支付命令就没办法作为执行名义。
: 我想支付命令还是立基于自由经济体制,认为每一个个人都会为自己利益做最好的判断。
: 就跟民事诉讼采当事人进行主义、处分主义一样。
: 除非不要支付命令制度,但是可能结果也并非一定就是好的。
: 所以,这还是法学教育问题,跟制度被有心人滥用。
: 就如同诉讼制度也会被滥用一样。
: 如果真要防弊,大概就是采律师强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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