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以不妨害他人自由为前提 言论自由也不例外
但是 我国法制的规范密度 事实上是算蛮高的
因为我们在管妨害名誉跟诽谤罪的时候 是用刑法在管
而在美国,除非是危害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诽谤或恐吓会涉及刑责
一般的妨害名誉仅有民事责任,胜诉也最多是金钱上的补偿
盖因为美国人认为 每个人的言论都要自行负责,而说出的话在社会上自有其评价
你可以告的了一个人两个人,难道还能管的到别人私下怎么去想你这个人吗?不可能的
赢了如何?输了又如何?总之,社会上自有公论。
从文化上着手,提倡自主、自尊、自重和自律,强化自身的情绪管理与抗压性
事实上确实是比较合理的作法
况且就实务上来说,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口舌之争就动辄提告,检调和法院都不用做事了
让司法资源用在更需要的地方,例如性侵、贩毒、抢劫、杀人等重大案件,不是更好吗?
如果非要告不可,民事也比刑事合适,至少被害人能获得充分的实质补偿。
若是涉及公共事务的部分,就更应该放宽,让人有批判和讨论的空间
子产不毁乡校,乡民又何必告乡民呢?(当然情节特别严重时还是得依法处理)
倾听、理解、尊重、包容,心胸开阔的接纳不同意见,才是成熟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