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2
第十五条
公共建设所需用地为公有土地者,主办机关得于办理拨用后,订定期限出
租、设定地上权、信托或以使用土地之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
构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地方政府公产
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设定地上权之租金,得予优惠。
前项租金优惠办法,由内政部会同财政部定之。
民间机构依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开发公共建设用地范围内之零星公有土地
,经公共建设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符合政策需要者,得由出售公地机关
将该公有土地让售予民间机构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及地方政府公
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十六条
公共建设所需用地为私有土地者,由主办机关或民间机构与所有权人协议
以一般买卖价格价购。价购不成,且该土地系为举办政府规划之重大公共
建设所必需者,得由主办机关依法办理征收。
前项得由主办机关依法办理征收之土地如为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
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者,得由主办机关依法迳行办理征收
,不受前项协议价购程序之限制。
主办机关得于征收计画中载明办理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合作经营、出租
、设定地上权、信托或以使用土地之权利金或租金出资方式,提供民间机
构开发、兴建、营运,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
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征收取得之公共建设用地,得依前项规定之方式,提供民间机
构开发、兴建、营运,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
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之限制。
征收土地之出租及设定地上权,准用前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租金优惠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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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二条来看
要使用公有土地,必需要有权利金
租金的优惠办法要由内政部会同财政部定之
就我的认知看起好像
这个钱要收
但没写这个权利金的比例该多少
可能细则在别的地方
或是说由内政部去订出权利金该多少
应该不是台北市政府能说归0就归0
马英九真的该出来好好的说明一下
他凭什么说权利金为0 的
远雄用了一堆的附属建案
打算大赚一笔
还能把权利金归0
这真是太好笑了
如果忠孝东路的商场能不赚钱的话
那忠孝东路的地价是贵干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