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教育支那国国民一次, 不懂的东西别老喜欢拿出来打自己脸...
1.
在动员戡乱时期, 你这种整天来台湾替共匪宣传的, 就是共匪特务
所以就是被勘平的对像 懂不? 在当时法律, 你就算叛贼了
2.
不同意见书仅无拘束力, 但仍得引为判决文中的依据
都告诉你的半瓶水别拿出来丢脸..不懂自己去查高点参考书...
3.
最重要最重要的, 我一直不想让你太丢脸, 结果你还非要跳出来自取其辱....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paper/632-1.pdf
请问你找一个不合时宜不再援用的判例,是来搞笑吗?
※ 引述《bighukun (自由小神鱼)》之铭言:
: ※ 引述《bigbear2007 (哇最爱逮完)》之铭言:
: : 所谓半瓶水自打嘴巴就是这种人
: : 民国71年是动员戡乱时期, 动员戡乱时期是啥知道不?
: :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B%95%E5%93%A1%E6%88%A1%E4%BA%82
: : 就是勘平你们这类叛国的支共团体...
: 吃饱饭﹐今天股票大涨﹐心中颇为开心﹐来打脸了。
: 动员戡乱时期又如何﹖只有没有被废止或失效或被新规范替代﹐就一直是有效力的好吗
: 再说﹐我又不是共产党员﹐又不是公务员﹐支共团体和叛贼跟我什么关系﹖
: : 你如果谈现在, 你们顶多算是非我国国民亦非外国人的特殊群体 ( 释字710不同意见书)
: 拜托﹐麻烦你好好学习下中华民国的法律好嘛﹖不同意见书有效力嘛﹖
: 你举的是陈春生大法官在释字710号里的不同意见书
: 那什么是不同意见书呢﹖
: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
: 第18条 大法官赞成解释文草案之原则﹐而对其理由有补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见者﹐
: 得提出协同意见书。
: 大法官对于解释文草案之原则﹐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见者﹐得提出一部或
: 全部之不同意见书。
: 第20条 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后声明不发表者外﹐
: 应与前项解释文及解释理由书一并公布﹐并记明提出者之姓名。
: 公布之协同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应仅就大法官会议通过之解释内容﹐表
: 示其法律意见。
: 看清楚没﹐“仅就大法官会议通过之解释内容﹐表示其法律意见”
: 说白了﹐这个不同意见书也就是表示陈春生法官的法律意见﹐并没有法律效力。
: 你举这个例子就好像之前有个人拼命坚持台湾海峡中线附近是领空一样。。只能让人
: 耻笑
: : 如果你拿71年的判例, 那你们就是彻头彻尾的叛贼了
: : 要投降吗???? 犯法的人是没资格讲法律的喔
: : 支那国民不要随便引用自己不懂的东西, 那是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