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uilon2000 (越过地平面_冲锋陷阵)》之铭言:
: 台湾关系法36年 美重量议员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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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不知的《台湾关系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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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不知的《台湾关系法》 (下)
这个系列文,透过美国《台湾关系法》的剖析,很容易可以理解台澎以及台澎住民的法律
上地位,下次被问“你怎么会有ROC身分证”,就知道怎么回了。
【台湾关系法下,台澎及其人民的法律地位】
1. 台湾地区不存在主权国家*
2. 台澎由盟军战胜国之一的中华民国政府代为管理。就美方角度,即因为台湾不是国家
,故有“等同”外国的待遇。
3. 美国有意愿,但无义务协防台湾
4. 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但中华民国(政府)非台湾**
5. 金马是中华民国(政府)领土、但台澎不是
a) ROC政府令台澎居民效忠并变更国籍,违反1907年海牙公约陆战条例第 45 条
b) 对于美国及英国的抗议,国民政府的回复:“为方便管理之暂时措施”
c) 台湾在法律上(主权)不属中国(不论PRC或ROC)
d) 在与日本签订合约之前,台澎为美国及盟军的占领区
6. 1952前的台澎人民被“视为”具有ROC国籍、随国民政府来台的两百万军民则为正统
ROC国民(正港的中国人,不需被“视为”中国人)。
* 台澎住民有取回主权的权利,日本则是放弃行使台湾主权的权利,但未将台湾主权移转
给任何国家或政府;取回并行使的程序即住民自决,建立主权国家。
** 中华民国为中国的的旧政府、台澎的事实上政府,但非台澎的法律上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