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课纲微调败诉 吴思华:照常上路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3-11 17:19:15
※ 引述《koko147 (心情电梯)》之铭言:
: 标题: [新闻] 课纲微调败诉 吴思华:照常上路
: 时间: Mon Mar 9 11:21:12 2015
:
: 2015-03-09 09:49:02 中央社 台北9日电
: 教育部长吴思华今天表示,为保障未来课纲审议委员权益,遭判决败诉的课纲微调案
: 将继续上诉,且不影响期程,课纲照常上路。
:
: 教育部课程审议会去年1月表决通过高中课纲微调,部分内容引发争议,台湾人权促
: 进会等团体控告课纲微调有程序问题,高等行政法院今年春节前一审判决教育部败诉。
:
: 吴思华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受访表示,判决重点在于要求公开个人资讯,
: 基于保护未来课纲审议委员权益,会继续上诉,并延续课纲确定后才公告的方式。
:
: → lmc66: 伟大的kmt再次凌驾法律 03/09 11:23
: → Royalweger: 依法行政? 03/09 12:48
来看看判决书吧,就算本案教育部败诉定谳也只是要
"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
并不影响行政命令本身的效力
如果告的客体是撤销课纲另当别论,拿资讯公开的败诉来否定行政命令合法性,
到底谁凌驾司法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3年度诉字第1627号
【裁判字号】103,诉,1627【裁判日期】1040212【裁判案由】政府资讯公开法
原 告 财团法人台湾人权促进会
代 表 人 邱毓斌(会长)住同上
诉讼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师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吴思华(部长)住同上
诉讼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政府资讯公开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华民国10
3 年8 月22日院台诉字第1030142501号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关于否准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
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之部分均撤销。
被告应就原告民国103 年2 月7 日之申请,作成准予提供“十二
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会议纪录(其中关于签到表部分仅
供原告阅览、抄录);及就记名投票单部分供原告阅览、抄录之
行政处分。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事实概要:缘原告于民国103 年2 月7 日以被告于103 年1
月27日通过普通高级中学社会领域课程纲要微调方案(下称
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之决议,惟决议过程未能充分公开资
讯,导致社会大众及基层教师疑虑为由,填具申请书向被告
申请提供下列政府资讯:1.国家教育研究院102 年9 月1 日
委托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课务发展工作圈之专案研究报告、2.
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小学社会、语文领域检核工作小组12
次会议之全程会议纪录(含书面及录音资料)、3.国家教育
研究院103 年1 月16日至17日3 场公听会之全程会议纪录(
含书面及录音资料)、4.103 年1 月25日十二年国民基本教
育课程研究发展会之全程会议纪录(含书面、录音资料及表
决之记名投票单)、5.103 年1 月27日“十二年国民基本教
育课程审议会”之全程会议纪录(含书面、录音资料及表决
之记名投票单)。被告以103 年2 月18日台教授国字第1030
014533号函(下称原处分)复原告,以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课
务发展工作圈、高级中等学校及国民中小学社会、语文领域
检核工作小组、103 年1 月16日至17日普通高级中学国文及
社会领域课程纲要微调公听会、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研
究发展会之相关资料,系属国家教育研究院业管,请迳洽该
院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之会议纪录及
记名投票单,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3 款规定,
属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准备作业性质,得不对外发布,且为确
保课程纲要审议过程之公正、专业、独立及中立不受干预性
,依循以往课程纲要委员名单发布惯例,“十二年国民基本
教育课程审议会”委员名单将于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第二波
课程纲要发布实施后一并对外公布。原告不服原处分不予提
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之会议纪录及记名投
票单部分,提起诉愿,经决定驳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二、原告主张略以:
(一)征诸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79 号、102 年度判字第14
7 号判决及本院101 年度诉字第303 号判决意旨,政府资讯
公开法之相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十二年
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之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系被
告调整课程纲要决定所据之重要基础事实,本于例外解释从
严之法理,非属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3 款所定内
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亦即被告不得豁免其公开义
务自应予提供;且原告所申请公开之政府资讯并不属于“有
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鉴定”,自无政府资讯公开
法第18条第1 项第5 款之适用;原处分及诉愿决定认定前揭
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属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3
款所定“政府机关作成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
准备作业”,显已不当扩张“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
业”之范围,与政府资讯公开法之立法目的有违,亦与前揭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意旨相悖,自不足采;另政府资讯公开法
第18条第1 项所列各款豁免公开义务事由,乃系列举规定,
主管机关之作业惯例并未定于得豁免于公开义务之列;是以
,被告执其延后公布课程审议委员会名单之作业惯例,拒绝
原告课程纲要调整相关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之申请,显非
适法;况被告纵有待第二波课程纲要发布后始一并对外公布
课程审议委员会名单之惯例,亦须以此项豁免公开义务之惯
例符合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为前提,按“政府资讯
有无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例外情事,系依政府资讯公开
法第18条第1 项之规定决定之,而非依所涉及法人或团体之
内部规定决定”(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147 号判决
参照)。被告以违反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之作业惯
例为凭,拒绝原告公开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等课程纲要调
整重要相关资讯之申请,自属无稽。
(二)纵令“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相关会议纪录及记
名投票单属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3 款所定内部单
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惟为利于人民监督课程纲要调整
之合法性及妥当性,被告亦应依同条项第3 款但书规定,基
于公共利益而公开或提供;又原处分并未具体权衡不公开与
公开相关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之利益轻重,显与政府资讯
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3 款之意旨有违。况依高级中学法第
8 条第2 项之规定可知,无论自此项规定系厘定高级中学教
育方向与内容之规范目的,乃至从其授权订定课程纲要,系
使用中央法规标准法第3 条所定授权命令法定名称之形式以
观,系争课程纲要性质上要属法规命令,须受立法院之监督
。惟被告修正系争课程纲要,未曾依行政程序法第154 条规
定践行公告周知并广纳人民意见之程序,更未依同法第155
条规定举行听证,而系自始至终均将系争课程纲要之修正,
界定为行政规则之修正与发布,是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相关
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能实现检视及监督课程纲要调整决策
合理性之公益,远逾原处分认定不公开能确保审议过程公正
、专业、独立、及中立不受干预性之利益;况被告于103 年
2 月10日即已以被告台教授国部字第1030012497A 号令修正
发布系争课程纲要,亦即调整系争课程纲要之决定,早于原
处分作成之同年2 月18日前即已作成并发布,被告却犹以公
开相关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将不足以确保审议过程公正、
专业、独立、及中立不受干预性为由,显属托词,不足为采
;另民众监督并不等于骚扰决策人士,况干扰委员将有民事
、刑事责任相绳,其他机关委员会并无不公开委员名单之情
形。
(三)被告虽以103 年4 月23日台教授国部字第1030030305A 号函
(下称被告103 年4 月23日函),检附103 年1 月25日高中
分组会议及同月27日课程审议会审议大会共2 份节略后之会
议纪录,惟被告所提供之103 年1 月25日高中分组会议纪录
仅叙及“本次会议委员应到43人,实到29人”,以及各学科
同意与不同意课程纲要“微调”之人数外,对于各分组审议
会代表之姓名或代表性则未揭露;且被告所公开之103 年1
月27日课程审议会审议大会会议纪录中,亦仅叙明大会委员
总数、实际出席人数、表决当时在场委员人数,以及各学科
同意与不同意课程纲要“微调”之人数,对于当日出席及表
决当时在场之委员姓名或代表性等重要资讯并未揭露,无从
保障民众取得并知悉前揭重要基础事实,且被告从事课程纲
要“微调”进行监督之权利、被告调整课程纲要之决策是否
依行为时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组成及运作要点(
103 年8 月5 日被告台教授国部字第1030078976号函修正名
称及全文16点,现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课程审议会作业要点
)之规定等相关法令办理,并确实进行表决以符合正当法律
程序等情,仍有疑义,原处分显已牴触政府资讯公开法之意
旨,不利民众进行有效监督;被告以倘公开将影响系争课程
纲要微调案之审查程序所需独立客观及公正之专业判断为由
,拒绝提供前开“表决记名投票单”等相关资讯,惟民众本
就同意或不同意课程纲要微调之意见均有检验、监督之机会
,方符合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 条之立法目的,被告拒绝揭露
前揭各该会议相关资讯,迳行作成通过课程纲要微调案之决
议,反而系片面独厚“同意”课程纲要微调,并抑制“不同
意”课程纲要微调之言论,显违背政府资讯公开法之规范意
旨,又因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与学术资格审查性质显属有别
,复因涉及教育百年大计,具有民众监督之高度正当性等语
。并声明请求判决:1.原处分关于拒绝提供“十二年国民基
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之部分及诉愿决
定均撤销。2.被告应依原告103 年2 月7 日之申请作成核准
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
票单之行政处分。
三、被告抗辩略以:原告主张提供之会议纪录,被告业以103 年
4 月23日函,检附103 年1 月25日高中分组会议及103 年1
月27日课程审议会审议大会会议纪录影本各1 份予原告,依
行政诉讼法第107 条第3 项规定,原告所诉,显已无理由;
另有关记名投票单,原告请求公开之资讯,为系争课程纲要
微调案就国语、历史、地理及公民与社会4 科微调,记名投
票单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3 款规定,属被告内
部单位之拟稿或准备作业性质文件,得不对外公开,符合最
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171 号判决意旨,机关作成意思
决定前之拟稿、准备作业程序仍涉及政府资讯不公开事项,
于意思决定作成后仍有该款规定之适用;又参与审议委员另
于103 年10月审议“普通高级中学社会领域课程纲要总纲案
”(全部科目)完毕,惟须于105 年2 月前,续行审议“普
通高级中学社会领域课程纲要领纲案”,依最高行政法院10
1 年度判字第171 号判决、本院103 年度诉字第370 号判决
之意旨,本件为确保审查委员公正评量,免除其可能受到关
说、请托或施压等外界干扰,而影响审查程序所需独立客观
及公正之专业判断,被告应得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不予公开记名投票单;再者,被告于前开103
年1 月25日高中分组会议及103 年1 月27日课程审议会审议
大会会议纪录影本决议四及决议一,已载明出席委员表决过
程及票数,原告即能检视表决之合法性,爰依政府资讯公开
法第18条第2 项规定,该部分限制公开事项,被告应毋庸提
供记名投票单供原告检视;且本件事实系被告课程审议会审
议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应属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
第5 款所定“有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
或鉴定等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影响其公正效率之执行
”,亦即课程纲要之审议,涉及各学科专门知识,是否调整
属“鉴定”之判断,被告为避免105 年2 月前续行审议时,
外界知悉审议委员名单(与本案审议委员均相同)而造成干
扰,对外并不公布名单,与本院101 年度诉字第926 号判决
不需对外公开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名单之
事实及理由相似等语,资为抗辩,并声明请求判决驳回原告
之诉。
四、本件如事实栏所载之事实及被告嗣以103 年4 月23日函提供
“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103 年1 月25日高中分
组会议及103 年1 月27日第5 次审议大会之部分节录会议纪
录等情,为两造所不争,复有原告103 年2 月7 日函暨申请
被告提供政府资讯申请书、原处分、被告103 年4 月23日函
及依该函所提供之部分节录会议纪录在卷可按(参见原处分
提供阅览资料卷第1 至2 页、第4 页、第5 至14页、本院卷
第53至58页),为可确定之事实。是本院应审究者乃被告对
于原告103 年2 月7 日所申请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
程审议会”之会议纪录全部资讯及记名投票单,有无政府资
讯公开之义务?原处分核定不予提供前开会议纪录全部及记
名投票单是否适法等问题。
五、本院之判断:
(一)按“为建立政府资讯公开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
府资讯,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
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称
政府资讯,指政府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作成或取得而存在于文
书、图画、照片、磁盘、磁带、光盘片、微缩片、积体电路
芯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读、看、听或以技术、辅助方法理
解之任何纪录内之讯息。”“政府资讯应依本法主动公开或
应人民申请提供之。”“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
他有关之政府资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并应适时为之。”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在中华民国设籍之国民及其所设立之
本国法人、团体,得依本法规定申请政府机关提供政府资讯
。持有中华民国护照侨居国外之国民,亦同。”“(第1 项
)政府机关核准提供政府资讯之申请时,得按政府资讯所在
媒介物之型态给予申请人重制或复制品或提供申请人阅览、
抄录或摄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财产权或难于执行者,得仅供
阅览。(第2 项)申请提供之政府资讯已依法律规定或第八
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动公开者,政府机关得以
告知查询之方式以代提供。”“(第1 项)政府资讯属于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一经依法核
定为国家机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命令规定应秘密事项或限制
、禁止公开者。二公开或提供有碍犯罪之侦查、追诉、执行
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体
、自由、财产者。三政府机关作成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
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
。四政府机关为实施监督、管理、检(调)查、取缔等业务
,而取得或制作监督、管理、检(调)查、取缔对象之相关
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对实施目的造成困难或妨害者。五有
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鉴定等有关资
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影响其公正效率之执行者。六公开或提
供有侵害个人隐私、职业上秘密或著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者
。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
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个人、法人或团体营业上秘
密或经营事业有关之资讯,其公开或提供有侵害该个人、法
人或团体之权利、竞争地位或其他正当利益者。但对公益有
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八为保存文化资产必须特别管理,而公开或
提供有灭失或减损其价值之虞者。九公营事业机构经营之有
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妨害其经营上之正当利益者。但对
公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第2 项)政府资讯含有
前项各款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项者,应仅就其他部分公
开或提供之。”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 条、第3 条、第5 条、
第6 条、第9 条第1 项、第13条、第18条定有明文。由上揭
规定可知,政府资讯公开法施行后,保障人民“知的权利”
,承认人民有向政府机关请求提供政府资讯的一般资讯请求
权,凡无须主动公开之政府资讯,于受请求时应被动公开;
详言之,政府机关对于“人民申请时”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
资讯,除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所定豁免公开之情
形者外,概应依申请而提供之。使人民得以获悉政府机关持
有或保管之资讯,俾政府决策得以透明,弊端无所遁形,进
而落实人民参政权。次按“(第1 项)第六条各类高级中学
及前条完全中学之设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条第二项各款规
定办理。(第2 项)第六条各类高级中学之课程标准或纲要
及设备标准,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3 项)依
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附设职业类科或国民中小学部者,附
设部分之课程及设备标准,并分别适用职业学校或国民中小
学之规定。”高级中学法第8 条亦定有明文。再按“为规范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
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本法用词,定义
如下: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
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
、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
、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
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
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
关联。”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 条、第2 条第1 款、第5 条亦
定有明文。
(二)复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 条之立法理由载明:“政府施政之
公开与透明,乃国家迈向民主化与现代化的指标之一,为保
障人民知的权利,本于‘资讯共享’及‘施政公开’之理念
,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职权所作成或取得之
资讯,除增进一般民众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外,
更能促进民主之参与。”等语;政府资讯公开法第6 条之立
法理由载明:“举凡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
关之政府资讯,因对人民之影响至深且钜,故有主动公开之
必要,并为使人民得以适时掌握资讯,避免资讯过时,故明
定应适时为之。惟该政府资讯如有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应限
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仍应依该条规定办理,自不待
言。”等语;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之立法理由亦载明:“
一资讯公开与限制公开之范围互为消长,如不公开之范围过
于扩大,势将失去本法制定之意义;惟公开之范围亦不宜影
响国家整体利益、公务之执行及个人之隐私等,爰于本条第
一项列举政府资讯限制公开或提供之范围,以资明确。……
四政府机关之内部意见或与其他机关间之意见交换等政府资
讯,如予公开或提供,因有碍该机关最后决定之作成且易滋
困扰,例如对有不同意见之人加以攻讦,自应限制公开或不
予提供,惟对公益有必要者,自不在限制范围之列,以求平
衡,爰为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六有关专门知识、技能
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鉴定,系基于专业能力所为之判
断,属价值判断之一环,该等资讯之公开或提供将影响其公
正效率之执行者,自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爰为第一项第
五款之规定。……”等语,是依上揭规定及立法理由可知,
政府机关对于政府资讯,乃以公开为原则,原则上应依申请
而提供之。惟政府资讯公开并非唯一、至高之价值,遇有更
优越之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时,仍须适度退让,故例外规定
于符合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所定豁免公开之要件时
,可否准其申请。兹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就此固
规定有9 款“豁免公开”事由之规定,政府机关有此9 款事
由时,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然依该条项第3 、6 、7 、
9 款另设有但书规定之规定【但对公益有必要者(第3 款、
第9 款)、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
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第6 款、第7 款)】,故于有上
揭但书规定之情形时,乃课予政府机关有再于具体个案中衡
量“申请人资讯公开权”与“主张排除公开之利益”二项法
益之轻重,且有实证可认为后者较前者更应保护时,方得不
公开。又如该部分资讯确有限制公开之事由存在,依政府资
讯公开法第18条第2 项规定,得仅公开其余未限制公开事由
之部分资讯。是政府机关就其持有政府资讯究是否应予公开
之裁量,应为合义务性之裁量,不得恣意为之;又政府资讯
既以公开为原则,限制为例外,则政府机关经被请求公开资
讯而拒绝时,除于有该资讯存否不明之情形由该请求者负举
证责任外,政府机关应负证明其拒绝或限制公开为合法之责
任。
(三)本件原告系本国人所设立,于我国登记有案之财团法人,此
为两造所不争,复有法人登记证书在卷可按(参见诉愿卷第
22页),堪信为真正。原告于103 年2 月7 日向被告申请提
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之会议纪录及记名投
票单,经被告原处分以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规定,相关
会议纪录属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准备作业文件,得不对外发布
,且为确保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审议过程之公正、专业、独
立及中立不受干预性,依循以往课程纲要委员名单发布之惯
例,“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委员名单,被告将
于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第二波课程纲要发布实施后一并对外
公布等语,拒绝提供。嗣被告虽以103 年4 月23日函,检附
103 年1 月25日高中分组会议及103 年1 月27日课程审议会
审议大会会议纪录影本各1 份予原告,惟被告所提出上开资
料乃属节略资料,关于该会议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
、请假人员、会议方式、决议流程、会议出席签到情形、会
议中个别委员意见等均付之阙如,是原告不服被告所为拒绝
提供上揭资料之原处分,经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复提起本件
课予义务诉讼,声明请求原处分关于拒绝提供“十二年国民
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之部分及诉愿
决定均撤销;被告应依原告103 年2 月7 日之申请作成核准
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
票单之行政处分;被告不否认其持有上开资讯,且已将相关
资讯提出于本院可按(参见原处分不提供阅览资料卷),是
原告本件起诉乃属合法,合先陈明。
(四)查有关原告主张被告应提供之“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
议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等资讯内容,系关于系争课程
纲要微调案就国语、历史、地理及公民与社会4 科微调草案
,由相关委员开会决议是否同意提送“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
审议会”第5 次审议大会进行审议;及由相关委员针对前开
课程纲要进行投票表决该课程纲要微调草案是否通过之相关
委员出席情形、会议方式、会议流程、相关委员及检核小组
成员发言纪要、相关委员发言情形、是否同意微调之记名投
票单等之资讯。兹以上揭资讯,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
1 项第3 款规定,固属被告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准备作业性质
文件,得不对外公开。被告以课程纲要审查具有延续性且涉
及书商等人之利益,倘相关团体整日至委员处守候,将造成
委员极大压力,且委员有可能在此压力下循书商利益调整课
程纲要,势必影响教育之公益;原告所请求者本为得予公开
之资料,被告非永久不公开,仅公开时间点之问题,乃为避
免审查委员受到干扰,例如汤志民遭到民众举牌抗议,其于
下次审议课程纲要时可能担心再度遭到民众抗议等语为拒绝
提供之理由(参见本院104 年1 月22日言词辩论笔录)。然
以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所涉及者系教育百年大计,受到社
会大众所关注,又对于教师、受教之学生乃至于社会大众均
影响甚钜,则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之会议进行过程是否合法
、有无践行正当法律程序、相关到场委员之意见究系表示同
意、反对或并未表示明确之意见、对于该课程纲要微调案之
讨论相关情形等事项,既然攸关社会大众之公益,具有社会
大众监督之高度正当性,应使社会大众有知的权利及有检验
及监督之机会,方符合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 条之立法目的。
否则,如因未能适时公开相关资讯,遭社会大众误解政府机
关有黑箱作业之疑虑,反造成社会大众之不安与猜疑,此对
政府机关之诚信及社会大众对政府之信任有不良之影响,甚
为不妥;且社会大众因无从知悉相关全部资讯,无从据以了
解及检视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之详情,亦有碍社会大众之参
与及知的权利。兹以被告前揭所称揭露本件相关资讯,可能
造成审查委员之压力、避免审查委员受民众干扰等情,核属
事先臆想推测之想法,况有民众监督并不等于一定会骚扰决
策人或相关委员,被告此项辩解,尚属无稽。又纵有被告所
指可能发生之情形,然以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是否成立、审
议过程是否合法、实际上究应如何调整、其详情如何等事项
,既属社会大众亟为关心及重视之议题,则参与该事宜之相
关委员,必须承受一定之压力及受社会大众之检视乃在所难
免;况苟真有被告所指发生干扰委员之情事,法律上将有民
事、刑事等责任相绳,在法治国家下有相关之法律予以保障
,被告以此为否准提供相关资讯之理由,难谓有理由。再以
,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所列各款豁免公开义务事由
,乃系列举规定,主管机关之作业惯例并未定于得豁免于公
开义务之列,是被告纵有待第二波课程纲要发布后始一并对
外公布课程审议委员会委员名单之惯例,亦须以此项豁免公
开义务之惯例符合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所列各款规
定为前提,非得依其惯例或内部之规定即予拒绝提供,是被
告执其延后公布课程审议委员会委员名单之作业惯例,拒绝
原告就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相关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等资
讯之申请,亦属与法未合。故由上可知,原告要求被告提供
相关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能实现检视及监督系争课程纲要
微调案决策合理性之公益,经衡酌判断该公开相关资讯所欲
增进之公益及被告所称不提供之法益予以衡量,堪认应予公
开之公益已逾原处分认定不公开之法益。且公开该资讯,能
使社会大众确实检视该审议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正当程序、审
议结果是否确实合法、公正,使社会大众对此重要议题进一
步了解及予以检视,不致因资讯不足而私下猜疑、误解,造
成对政府机关作业之不信任,对公益之增进确有助益,较被
告所称为确保课程纲要审议过程之公正、专业、独立及中立
不受干预性可谓更加重要。是关于被告原处分否准原告本件
申请提供之资讯,并未具体权衡不公开与公开相关会议纪录
全部及记名投票单之利益轻重,显与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
第1 项第3 款规定之意旨有违。故为利于人民监督系争课程
纲要微调案之合法性及妥当性,被告应依同条项第3 款但书
之规定,基于公共利益而提供之。
(五)至被告辩称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相关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
等资讯,属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5 款所定“有关
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鉴定等有关资料
,其公开或提供将影响其公正效率之执行”,亦即课程纲要
之审议,涉及各学科专门知识,是否调整属“鉴定”之判断
,被告为避免105 年2 月前续行审议时,外界知悉审议委员
名单(与本案审议委员均相同)而造成干扰,对外并不公布
名单等语,然此与被告所为原处分否准提供该资讯之理由已
有不同(原处分就此部分否准理由系认相关会议纪录属内部
单位之拟稿或准备作业性质,得不对外发布,且为确保课程
纲要审议过程之公正、专业、独立及中立不受干预性,依循
以往课程纲要委员名单发布之惯例,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
程审议会委员名单被告将于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第二波课程
纲要发布实施后一并对外公布);且原告所申请被告应予提
供之上揭资讯,亦核与该条款所规定之“有关专门知识、技
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鉴定等有关资料”有别,被告
于本件诉讼中以此为否准提供之理由,核属无据,难认可采

(六)又被告虽嗣以103 年4 月23日函检附103 年1 月25日高中分
组会议及同月27日课程审议会审议大会共二份节略后之会议
纪录予原告,惟被告所提供之103 年1 月25日高中分组会议
纪录仅叙及“本次会议委员应到43人,实到29人”,以及各
学科同意与不同意课程纲要“微调”之人数外,对于各分组
审议会代表之姓名或代表性则未揭露;且被告所提供之103
年1 月27日课程审议会审议大会会议纪录中,亦仅叙明大会
委员总数、实际出席人数、表决当时在场委员人数,以及各
学科同意与不同意课程纲要“微调”之人数,然对于当日会
议参与出席及表决当时之委员究为何人、其等于该会议中究
为如何表达意见?是否明确表达赞同或反对之意见,或有其
他之情形?被告有无翔实记录各该与会相关人员之发言纪录
、相关人员会议进行之发言纪要、记名投票单之内容为何等
重要资讯均未予以揭露,则一般社会大众乃无从得以知悉上
揭会议之详情为何?是否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相关会议纪录
内容之记载是否正确无误?就系争课程纲要微调案各委员之
专业意见及判断为何?因未有该相关会议之完整纪录及各相
关人员之发言内容暨记名投票单所载内容,无从保障民众取
得并知悉前揭重要基础事实,原处分否准提供上揭资讯,显
已牴触政府资讯公开法之意旨,不利民众进行有效之监督。
是原告申请被告作成准予提供“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
议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之行政处分,核属有据;惟依
前揭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因原告申请被告提供上揭资讯
,有与会相关人员之签名及字迹,涉及该等人员笔迹之特征
,故为保护该等人员之权益,关于此部分之资讯,以供原告
阅览、抄录较为适当。故关于原告申请提供之会议纪录就签
到表部分;及就原告申请提供之记名投票单部分,被告应作
成仅供原告为阅览、抄录之行政处分,至其余相关会议纪录
部分,被告则应作成准予提供原告之行政处分。
 (七)综上,政府资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机关仅于合理预期公开
将会损害豁免规定所保护之利益时,方得限制公开。原告为
本国立法有案之财团法人,所申请被告提供上揭资讯,乃为
被告所持有之政府资讯,原则上本应准许,被告主张有政府
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 项第3 款、第5 款之豁免事由,如上
所述,经核难谓为有理由。从而,原处分关于否准提供“十
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会议纪录及记名投票单之部
分尚有违误,诉愿决定未予纠正,亦有未合。再者,被告就
上揭资讯公开与否,揆诸前揭说明,衡情应就其“申请人之
资讯公开权”与“主张排除公开之利益”为利益衡量,作成
无瑕疵之裁量决定,不得恣意为之。兹经本院依职权查核,
原告所申请被告提供之上揭资讯,并无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
条各款所列应豁免公开事由,至被告所称不予提供之法益,
与原告申请应予提供所增进之公益相较,后者显然高于前者
,已无裁量之余地,是被告就原告之本件申请,即有作成无
瑕疵裁量决定之义务。从而,原告诉请如声明所示,为有理
由;又因原告所申请之资讯有部分涉及相关人员之签名、字
迹等笔迹特征,故本院就此部分认以供原告阅览、抄录为适
当,故依该资讯之性质,准如主文第2 项所示。
(八)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均与本件判决结
果不生影响,故不逐一论述,并此叙明。
六、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有理由,依行政诉讼法第98条第
1 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2   月  12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审判长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陈秀
一、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决,应于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表
明上诉理由,如于本判决宣示后送达前提起上诉者,应于判
决送达后20日内补提上诉理由书(须按他造人数附缮本)。
三、上诉时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并提出委任书。(行政诉
讼法第241条之1第1项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同
条第1项但书、第2项)
┌─────────┬────────────────┐
│得不委任律师为诉讼│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备律师资│
│ 者,得不委任律师│ 格或为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
│ 为诉讼代理人  │ 立学院公法学教授、副教授者。 │
│ │2.税务行政事件,上诉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备会计师资格者。 │
│ │3.专利行政事件,上诉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备专利师资格或依法得为专│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师具有右列情│1.上诉人之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
│ 形之一,经最高行│ 二亲等内之姻亲具备律师资格者。│
│ 政法院认为适当者│2.税务行政事件,具备会计师资格者│
│ ,亦得为上诉审诉│ 。 │
│ 讼代理人 │3.专利行政事件,具备专利师资格或│
│ │ 依法得为专利代理人者。 │
│ │4.上诉人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机关│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团体时,其所属│
│ │ 专任人员办理法制、法务、诉愿业│
│ │ 务或与诉讼事件相关业务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为强制律师代理之例外,上诉│
│人应于提起上诉或委任时释明之,并提出(二)所示关系之释明│
│文书影本及委任书。 │
└──────────────────────────┘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2   月  12  日
           书记官 黄玉铃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20:00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3-11 17:21:00
话说回来,大家可以考虑比照此案去申请绿营县市争议案件的各种会议纪录和记名投票纪录了 XD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5-03-11 17:23:00
当然 让争议尽量公开透明 不是普遍认知吗?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25:00
从郑丽君转述的内容看来,投票过程确实很离谱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15-03-11 17:25:00
反正再拖一阵子 等判决确定再看 搞不好政党轮替了到时拍拍屁股走人就是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3-11 17:26:00
判决确定也不会改变诉讼标的...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27:00
坦白说,身为历史系的人,这样的状况我非常难过难过的不只是教育部搞出这样一个不尊重专业又有严重意识型态问题的课纲,更是因为... 如果要等政党轮替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3-11 17:28:00
2016以后应该就不会黑箱了,不用担心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28:00
之后才有转圜余地的话,就等于把历史课纲正式变成政治角力的战利品了,这是非长不好的事情2016 以后不会有黑箱?我反国民党但都不敢这么乐观或者说,目前某些激进独派的言论让我很担心他们未来会想要像国民党绑架课纲一样用台独史观绑架课纲如果能够回到95课纲或是已经修好但是马政府不要的98课纲,可能还比让民进党找一群深绿的人来修课纲更好二二八时台湾吧在八卦板被臭骂的事情让我蛮担心的当然,小英目前的动态看起来是她想和那些神经病保持距离,但是一旦王晓波版的课纲现在强行上路,政党轮替后就必然会被喊停,到时就会很多人想来指手画脚
作者: bioprotein (生化武器)   2015-03-11 17:32:00
这投票算法超屌的阿 没意见的都算同意票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32:00
那可能就不是小英能够掌控的问题了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3-11 17:32:00
我觉得绿的应该会公开他们的委员,可是干的事不会比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3-11 17:32:00
希望蓝委能在本次课纲实施后赶快修法,未来修课纲应该公开资讯法制化
作者: bioprotein (生化武器)   2015-03-11 17:33:00
以后没投票的都算支持国民党 国民党就可以万年执政囉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33:00
至于原po 说偏蓝大咖怕成为箭靶,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徐姓学阀是绝对不怕这种事的,单纯是王晓波版真的太丢脸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3-11 17:34:00
@moondark92:蓝委还能期待什么?要他们做事的伤害比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35:00
基本上,如果绿的到时候找吴密察这种来编课纲的话
作者: bioprotein (生化武器)   2015-03-11 17:35:00
要扯行政命令效力 好啊那你教育部就要承认课纲无专业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5-03-11 17:35:00
不做事还多哩...这时我就很希望一堆公民团体去包围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36:00
(吴密察深绿但专业上是相当可信任不会偏颇)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3-11 17:36:00
以现在政治氛围,现在不修小英当选还是会修...
作者: bioprotein (生化武器)   2015-03-11 17:36:00
背书 别再那假装瞎搞一个专家学者委员会包装你的独断
作者: silver40   2015-03-11 17:37:00
王炳中又可以出来刷存在感 对蓝营会不会有帮助就不知道了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37:00
这篇原po 看起来是完全不了解史学界状态下的评论...
作者: Landius (原来我是漆原派啊)   2015-03-11 17:37:00
我只想找个师爷帮我翻译翻译什么叫23%微调,调到一大堆国编本时代的用语回去了?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38:00
所谓的23% 微调我有在八卦版发文,你可以去爬一下基本上就是一个很误导性的说法你可以说没有凌驾司法,但是你要评论偏蓝大咖就...
作者: bioprotein (生化武器)   2015-03-11 17:40:00
这次"微调"除了最深蓝甚至深红的史学家以外 根本没人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40:00
不,那些人根本没资格称为史学家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41:00
不单纯是深蓝甚至深红,最主要是根本欠缺史学专业
作者: bioprotein (生化武器)   2015-03-11 17:41:00
还要在所剩无几的任期内强推"微调23%"课纲?
作者: Landius (原来我是漆原派啊)   2015-03-11 17:42:00
感谢c师爷. m(_ _)m
作者: chataulait (牛奶猫)   2015-03-11 17:47:00
我是女生 ^_^
作者: Landius (原来我是漆原派啊)   2015-03-11 17:53:00
这样平移过去会叫老,不好. XD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顾钱多离家近)   2015-03-11 18:00:00
判决书没这样写 是行政机关自行解释重点在于 没有公开审议委员的程序是否影响到行政命令的有效性吧
作者: billy5983298 (billy)   2015-03-11 18:35:00
KMT表示:投票率7成的话 表示已经至少有三成是挺蓝
作者: yisdl   2015-03-11 18:37:00
这种没有共事的政策毫无意义 换党执政后会宣布无效改回现在在这边硬干只是干爽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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