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录马英九声明:
103年3月19日,地方法院判定王院长胜诉。法官认为,依据民法与“人民团体法”的规定
,社团凡涉及会员“除名”事项,必须“加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
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为适法。高等法院去年9月也维持了这个判决,如果不
上诉最高法院,无异于要求本党接受高等法院不合理的见解,“每处理有除名的党纪案件
,就必须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在有二分之一的出席与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下,才
能通过。”
这种类似修改党章的高门槛要求,对于党员超过百万、一年开一次党代表大会的国民党,
根本缓不济急,事实上并不可行。此例一开,所有未来、现在、与过去违纪的党员,都可
以宣称考纪委员会的决定未经党代表大会通过、所作党纪处分无效,而不予理会。
===============================================
Keywords:1/2、高门槛
恭喜马总统也尝到了“割阑尾门槛过高”的痛了,可喜可贺、可喜可贺。
果然是自己痛过,才不会觉得事不关己。
欢迎马总统一起参与修法~不只是党的法,更是整个国家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