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讨论] 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议题的一点个人看法

楼主: Dionysus (因信称义)   2015-01-24 12: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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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onysus (因信称义) 看板: Health
标题: [讨论] 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议题的一点个人看法
时间: Sat Jan 24 12:59:11 2015
《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议题的一点个人看法》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与民众权利意识的随之昂扬,医疗纠纷相关的诉讼也随
著病患权利意识的抬头而不断增加。
就现行法律规范而言,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规范依《医疗法》第八十二条之规范,医疗从
业人员执业时必须“医疗业务之施行,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第一项),而若发生
医疗事故时,医疗从业人员与医疗机构必须依第二项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
行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医疗纠纷诉讼也往往牵涉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项的“业务过失致死罪
”和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项的“业务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部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出现医疗行为刑事责任的有罪判决以及天价的赔偿金额,向来
对于法律规范与实务不甚熟悉的医界人士受到惊吓,部份曾做过医疗法律研究的医师和学
者遂提出了包括仿效新西兰的医疗事故补偿制度以取代耗时冗长而具有相当不确定性医疗
诉讼,而在前卫福部长邱文达任内也推动了类似的修法研究,并由马英九总统亲自对媒体
说明加拿大的医疗事故补偿制度。与此同时,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医疗体系内部也出现了
部份类似的讨论,部份对于公共事务较为积极甚至曾参与医学人文运动乃至于白色巨塔外
社会运动的医界人士也积极地试图推动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法,像是排除刑事
责任或者改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刑事责任,像是将医疗不良事件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改为加拿大或新西兰的补偿制度,极少数试图运用医界相关名望或议题来赚取个人从
政资本的医界人士也疑似意欲透过推动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规范的修法运动来获取医界乃至
于社会各界可能的对其从政正当性的支持。
当然,不令人意外的,上述医界主导的修法行动遭到了病人权利团体如医改会的强力反对
,主因在于医界市场存在资讯不对称,医审会等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负责审查医疗行为是否
符合医疗常规水准的主要由医界组成的专业审查委员会尚且受到病方“医医相护”的质疑
,一旦排除了对医界具有威吓作用的刑事责任或者降低对医界执行医疗行为的要求而仅就
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刑事责任,则恐怕难于对病方所要求的赔偿乃至于某种意义上的“应报
理论”实现做为合理反应,也就难于预防类似的医疗疏失之发生。
就社会面观察,在社会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病人权利意识自然跟着昂扬,尽管可能出现
“以刑逼民”的诉讼策略,但实际上医疗纠纷相关的有罪刑事责任判决比例不高且往往可
以社会服务折抵,医疗纠纷排除刑事责任实难为社会接受,而一旦医界过度热衷推动此一
被视为损害病患的医疗纠纷诉权的修法,甚至推动医疗纷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由判决
赔偿金额可能较高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改为只准请求补偿金额可能较低的加拿大式医
疗事故补偿制度,病患与病患权利团体的反弹恐怕势必更加强大,而这些针对医界卸责修
法企图的病患与社会反弹情绪,对于医病关系恐怕全无助益甚至加深对医疗体系试图卸责
则一定有隐瞒重大问题的不信任感,也势必压缩整个台湾社会理性思考包括健保保费与支
付制度改革议题乃至于医疗体系管理问题的政策讨论空间,甚至可能因为不信任感与相互
对立敌视感的增加,即使最终未如医界所愿修法,但过程中所累积的相关反弹情绪却早足
以造成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迅速增加并使得医病关系急剧恶化变质。
就法律诉讼实务面观察,一则如上述,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甚少判决有罪且大多得以社会
服务等方式折抵,二则,就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而言,固然有少数不甚合理的天
价赔偿判决,但大多数此类判决在上诉审法院往往会酌减其判决之赔偿金额而使得最终审
判决定谳的赔偿金额大致上不会过于离谱,何况,台湾的医疗纠纷判决包括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金额的判例体系因相关诉讼不够久不够多而尚未健全与类型化,未来累积更多更成熟
的判例体系之后,医疗纠纷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金额应该也会走向更加完善而更加合
理有道理可循的类型化一途,也就是相同或相类似的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应该负担的侵权行
为损害赔偿责任应该也有相近的一定范围,而不会出现赔偿过低或者天价赔偿等对于医方
或病方可能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就医疗纠纷保险面而言,台湾目前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保险,或许,拥有多位医师共同执业
的联合诊所与各级医院就医疗纠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由医院与医师分摊而非全由被告医师
一人赔偿的医院制度以及相关的律师社工等诉讼调解过程代理人等专业咨询对象的共同聘
用费用分担制度具有部份的医疗纠纷保险性质,但就整体的医疗体系与民间保险体系而言
此一医疗纠纷保险尚付之阙如,但未来一旦如上所述,医疗纠纷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金额应该也会走向更加完善而更加合理有道理可循的类型化一途,则医疗纠纷相关费用的
可保险性也必然大大地提高,使得医疗纠纷保险更为现实可行甚至可以分科别做保险精算
,届时,则此一购买医疗纠纷保险的保险费用支出也可以纳入各科别各分项医疗服务健保
给付金额的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然而,由于个别医师的技术与医疗纠纷发
生率与保险事故发生率和保险给付金额势必有所不同,若所有医师或所有同科别医师的保
险费率相同势必发生极高的道德风险,不但使得医师缺乏制度诱因改进技术与医疗品质最
相关的医疗成果的改善,更使得医师们因为必须为其他医师造成的医疗纠纷而付出高额保
费而不断退出相关的保险计画,并使得留在医疗纠纷保险计画中的医师们必须付出更加高
额的保费而有更加强化的退出动机,最终势必使得医疗纠纷保险无法在市场上生存,因而
,医疗纠纷保险势必进行个人或者个别医疗机构的风险精算,而一旦发生过异常高比例与
金额的医疗纠纷,则下一年度该医师或医院的保费势必必须付给保险公司更高的保费才有
保险公司愿意继续承保,当然,此类医疗纠纷保险也可能会设定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与诉
讼费用的自负额以创造诱因敦促医师与医院提高医疗品质与加强医病沟通从而根本地减少
医疗纠纷的发生以减少相关损害赔偿判决的发生与金额,因而,即使未采行医疗事故补偿
制度,长远而言,透过民间保险公司的医疗纠纷保险或者透过政府协助民间成立医疗纠纷
保险计画,仍然可以解决包括偶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者偶有不合理判决等因素造成的天价
赔偿金额与医界防卫性医疗等问题。
综上所述,就医疗事故补偿制度而言,一则全然以医疗事故补偿制度取代司法诉讼尤其是
民事诉讼,在台湾社会易被视为侵犯病患权利而接受度不高;二则相关的民事侵权行为损
害赔偿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类型的赔偿金额势必逐渐地出合理的判例体系甚至衍生出保险精
算上可行的医疗纠纷保险计画;三则,由于要取代民刑事诉讼的宪法明文保障的诉讼权势
必造成病患与一般民众强烈的权利剥夺感,医疗事故补偿制度的补偿原则势必必须基于医
疗行为的损害结果,也就是尽管医疗行为就其结果而言本来就具有不确定性,尽管一般判
定是否医术不佳或者是医疗不良事件甚至医疗纠纷事件的判准在于医师与医院执行的医疗
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但医疗事故补偿制度既无司法判决为判准,由医审会这个容易被
质疑“医医相护”的专业审查单位来决定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而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并因而
符合医疗事故补偿制度的补偿对象必然造成社会极大的反弹,因而,不论新西兰或加拿大
等国,其所采行的医疗事故补偿制度均为“事前补偿”,也就是在诉讼与专业审查等程序
进行之前就迳行针对损害结果的类型直接提供受损害病患与家属补偿,而不论是否存在违
反医疗常规的故意或过失的不良医疗行为,病患与家属既已就本质存在医疗不确定性而有
一定的符合医疗常规但仍发生不良医疗结果与损害的发生率前提下的医疗事故与损害结害
获得社会普遍认为合理的补偿金额,自然也就放弃冗长的法律诉讼以及相应的可能包括一
定惩罚性赔偿在内因而可能相对高额一些的损害赔偿,然而,此一以损害结果为补偿依据
而不论行为者故意过失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对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来说具有相当的不公平
性与执业压力,而审查修订损害结果与补偿金额的相关单位如医审会,又势必面对不小的
病患与社会压力,一来每年度的全台总补偿金额不一定比较小,二来社会上认为有过失行
为者应该就个人负责的法感情仍然受到相当的伤害,就台湾社会当前的权利意识与医病关
系而言,恐怕不是那么容易全然取代民刑事诉讼而改采医疗事故补偿制度;四则,由于仍
存在医疗不良事件行为者如医师与医院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一小部份造成医疗损害的
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率较高的医师或医院并未付出较他人为高的医疗事故补偿分摊基金或保
费,医师与医院势必缺乏诱因提高医疗品质与加强医病沟通从而根本地减少医疗损害结果
的发生,最后却由整个医界分摊医疗事故补偿费用,因而,事实上,在前端的医疗损害结
果发生后而病患与家属未展开法律诉讼程序前就透过医疗事故补偿制度提供“事前补偿”
之后,在医疗体系内部仍然必须事后进行审查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或者仅为符合医疗常规
但仍不幸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损害结果的“事后审查与不利益分配”,除了本来就必须的
如医疗纠纷保险制度一节提及的补偿金额自负额以外,若存在故意或过失,则自负额势必
必须大幅提高甚至由行为者或其保险全额自行负担补偿费用,而由于仍然可能因为医审会
等专业审查单位的“医医相护”问题而难于完全找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医疗事故并因而依
然存在高度的道德风险,医疗事故补偿发生率较高或者补偿金额较高的医师或医院事实上
恐怕在制度设计上必然得负担较高的自负额甚至事前提拨较高比例的健保给付或者准保险
费用给医疗事故补偿基金,否则整个医疗事故补偿制度势必难以被医界与民众接纳而长治
久安。
总而言之,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规范必须考量包括医疗结果不确定性与医疗市场资讯不对
称等医疗服务特有的本质,而法不足以自行,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也必须贴近台湾社会对
病患权利意识的看法,而包括保险或补偿等制度,也必须整全地思考包括台湾医疗纠纷相
关判例的演进现况以及台湾医疗体制方方面面的在地特性,才能够逐步渐进地建构一个真
正促进病患权利也提供医疗服务提供者更稳定执业环境而有助于提升医疗品质与改善医病
关系的台湾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规范乃至于社会政策体系,包括医界在内的社会各界能够
开始关注这个问题而法律与医疗各界知识份子能够提出方方面面的专业观察参与讨论,绝
对是一个好的开始,而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不要仅是有着高度个人目的的运动式甚至盲
动式操作,而是由包括医病等各造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保险等其他相关社会各界务实而真
诚地运用专业知识与经验透过不厌其烦的专业的反复讨论研究从而共同努力为医病双方解
决问题以创造对医病双方与台湾社会而言更为友善而高品质的医疗环境。
原文转载自原PO部落格文章
《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议题的一点个人看法》
原文网址: http://blog.xuite.net/dionysus1101/wretch/116291997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5-01-24 13:01:00
这种文 这里的人看不懂啦不过我认为 院方应成立保险制度是真的这种东西本来就该用保险cover 对医病双方都有保障
作者: fox999 (fox)   2015-01-24 13:12:00
你是说医师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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