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不清楚为什么有人认为告诉乃论的罪,警察就没办法处理?
如果真没办法处理,身为一个分局长会不知道,还回“是”?
警察法
第 2 条 警察任务为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
福利。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64 条
(妨害安宁秩序之处罚(二))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一、意图滋事,于公园、车站、轮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场所,任意聚众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警察勤务条例
第11条(警察勤务之方式)
警察勤务方式如下:
一、勤区查察:于警勤区内,由警勤区员警执行之,以家户访查方式,担任犯罪预防
、为民服务及社会治安调查等任务;其家户访查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二、巡逻:划分巡逻区(线),由服勤人员循指定区(线)巡视,以查察奸宄,防止
危害为主;并执行检查、取缔、盘诘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务。
三、临检:于公共场所或指定处所、路段,由服勤人员担任临场检查或路检,执行取
缔、盘查及有关法令赋予之勤务。
四、守望:于冲要地点或事故特多地区,设置岗位或划定区域,由服勤人员在一定位
置瞭望,担任警戒、警卫、管制;并受理报告、解释疑难、整理交通秩序及执行一般警察
勤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守望勤务设于冲要地点或事故特多地区,置固定岗位或划定区域,由服勤人
员在一定位置瞭望,担任警戒、警卫、管制;并受理报告,解释疑难,整理交通秩序及执
行一般警察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