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12-29 13:51:49※ 引述《a1245105 (chen)》之铭言:
: 上个月第一次投票,到投票所时有一大堆宣传,说不可亮票,否则触犯XXX法规.
: 为何代议士可以亮票,是不是他们的LANPA比较大?
: 他们亮票没事?人民亮票有事?
基本上就是“对人不记名投票,对事记名投票”原则
也就是对人事投票原则上应该不记名
避免事后报复以及事前行贿
如果是对事投票
代议士基于对选民负责原理应该要记名投票
当然这只是原则,也有一些例外
例如目前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权采不记名
但是很多学者和立委主张采记名投票
理由是立法院只有同意权,没有选任权,且大法官候选人资力也很难对立委行贿
再者大法官审查标的限于法律命令,无法对具体个案加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