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otZu (良牙)
2014-12-25 02:34:12※ 引述《ThomasJP (笔剑春秋梁父吟)》之铭言:
: 讲到这个我就要再次强调一个观念
: 所谓国际法不是成文法,没有一部"国际法典"可以包括所有国际法
: 国际法就是所有国际条约.外交惯例.甚至是宣言(例如门罗宣言)组成的东东
: 那么好了,既然门罗宣言有效,开罗宣言怎么会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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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二共识既然曾经形诸两岸政府的口头跟文字,那当然也有效
你说这个有效,这前提不就是两岸各有一个政府吗?
如果两岸没有政府,那要怎么“形诸于两岸政府的口头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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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请容我问一下,国际是什么东西啊,不就是国与国之间?
如果我们说到某个“政府对政府”,难道就要攻击它是“两国论”?
其实这一个讨论串的开头的那篇,我就发出一个质问,
“两岸监督条例”提到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怎么会变成说是两国论?这并非两国论。
而江院长(现在的江前教授)说它是两国论,这是错的。
你说两岸政府都讲过九二共识,所以它在国际上就有效,
这意思就是明确地表示了有两个政府的存在。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