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5~1-7 增列水桶前科与警告之规则。警告处份规则改变。
2. 1-8 增列推发文违规确认后,得以删除之规则。
增列文章标题违规,得以连同删除使用标题之回文。
3. 2-3 增列转录与新闻类别文章,应以文章内容为准。
4. 3-1-b 文章字数计算,增列相似复制贴上文字之排除。
5. 3-2-b 个资部份,增列禁止将他人于他板揭露之个资内容直接带入板内。
6. 3-2-e 点名政黑板包含提到政黑、这个板、这里等用字。
未明确指称对象之引战或攻击行为因文字可被阅读之群体关系,视为引战
或攻击政黑板不特定板友。
7. 3-2-i 增列禁止针对看板与支持者使用代称。看板代称如花果山、疯吱谷、粪坑
等非中性之代称。支持者代称如非人类之代称如吱、蛆、狗、畜等,或数字代称
如609、689、9.2等。
单篇文章出现超过2次违规,将累加警告次数。
使用支持者代称违规时若同时附带攻击性文字(例如蠢吱、屎蛆等),以水桶处份。
称支持者为粉丝或指定政治人物之支持者为__粉目前不列入3-2-i管制,但若同时
点名政黑则列入3-2-e的引战范围内。
增列若无特别指定对象之代称使用,直接判定为指称看板与支持者。
8. 3-3-g 增列禁止纯提出疑问之文章。政黑应该使用者提出自身感想或看法的地方。
违规判断标准为禁止使用具有向板友询问意味的标题 或 文章内容不足200字而带
有向板友询问意味的问句
两个条件符合其一则违规
9. 3-4-b 发文限制放宽为1hr内3篇,12hr内5篇。
10. 3-4-e 3-8诸条 增列开放回文后之相关规定。
11.4-1 引战部份独立成4-2。
12.4-2 增列点名引战之规则。包含发文点名(如标题使用‘______请进’,或内文非
回应网友于相同讨论串之言论而点名)、点名未参与讨论串的网友、以及非针对网
友所发表看法而点名网友本身之评论或看法。
13.4-3 增列引战或攻击后再发检举文之额外处份。
14.5-2 删去并修改让某些人误解之字眼。
提及板主可能执行之板务动作(例如水桶、删文等)亦会警告处份。
发文或推文复制贴上板主执行板务之推文亦会水桶处份。
新修部份的板规将有3天的劝导期 自公告时间起算
板务会针对符合新板规的违规行为 额外以公告方式提醒板友 不另行处份
对板规有任何看法 请至政黑检举板(HateP_Picket)提出板务建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