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界的见解
这样的作法并不代表彭盛韶妨碍秘密有明确的事证
检察官之所以把他列为被告主因是因为调查方便
因为证人是不可以被调查的
而彭盛韶在这件案子中牵涉柯办与征信业者
所以如果不把他列为被告
不能调查所有相关有关于他的通联 通话内容 以及第二类通信等资料
列为被告以后所有的事证都可以靠把他列为被告来取得资料
这是检方调查关键人的作为
但很多被告事后不一定被起诉
在实务上检方如果认为他有明确事证
最简单就是直接向院方申请羁押
但要有直接证据
也就是目前完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与明确事证证明彭盛韶参与窃听
所以才采用很低的交保金额以及限制住居
目的都是要确保他能与检方联系的上
方便讯问很多关键
不过这个动作对于选情的影响应该比实际的司法动作还大
毕竟不懂法律实务的人一看列为被告
大概都认为是他干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