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发泄] 这样算不算期约贿选OR恐吓?

楼主: rocfrank (roc_frank™)   2014-11-25 10:37:22
这叫政策买票 已有判例是不构成"期约贿选"的
简单的说 贿选成立的要件是要有"对价关系" 就是说要有收取到利益让人支持特定候选人
而开空白支票之类的政见 大家都会说
从政治人物的口中说的话 听听就算了!
选前猛开支票 选后保证跳票
头目津贴案判无罪 地院:缺有罪积极证据
http://www.epochtimes.com/b5/5/11/3/n1106903.htm
【大纪元1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嘉泰花莲县三日电)花莲县长补选期间爆发的原
住民头目津贴发放政见贿选疑案,经花莲地方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游盈隆无罪,地院在判
决书中指出,经审理后认为全案缺乏有罪积极证据,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确
实提出这项政见,但并未能证明被告的言论构成贿选要件。
原住民头目津贴贿选案昨天宣判,九十二年县长补选时的候选人游盈隆获判无罪,花莲地
院判决书于今天正式出炉,判决书中针对无罪判决提出四项理由,说明检察官起诉时所提
出的卷证缺乏有罪的积极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于特定的时间、地点,提出发放头目津贴的
政见,并未能证明被告的言论构成贿选。
全案的主要争议点为,被告发表头目津贴政见是否有行求贿选的主观犯意,及头目津贴与
有选举权人间是否有行求贿选的对价关系,花莲地院判决书指出,候选人提出的政见未来
能否实现并无法掌控,仍须配合许多条件才能实现,且这项政见如能实施,不论头目是否
有投票支持被告,均一体发放津贴给所有头目,因此难以认定客观上,已达期约行使投票
权的对价关系。
花莲地院判决书指出,发放头目津贴的政策已有其他乡镇实施,并非毫无前例可循,但这
项政策或政见如要实现,必须候选人当选后,再订定计画和编列预算提请民意机关审查通
过后才能实施,并非立即可以实现的现实利益,这种政治上承诺只是期待利益,与期约贿
选的构成要件并不符合。
花莲地院判决书并指出,候选人提出的政见是否可行,虽然有正反两种说法,但仍属于宪
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候选人乱开竞选支票,应由选民以选票决定候选人能否当选,如
以候选人提出的政见涉及少数族群,即认为是政策买票而认定是贿选,将造成候选人不敢
为少数或弱势族群谋福利,也有侵犯人民言论自由之虞。
同场加映 :
http://web.cec.gov.tw/files/15-1000-12404,c2242-1.php
最高法院检察署拟订之“贿选犯行例举”内容为何 ?
Q:最高法院检察署拟订之“贿选犯行例举”内容为何?
一、 对于有投票权人,行求、期约或交付下列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约其不行使投票权
或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贿选罪嫌:
(一) 提供“走路工”、“茶水费”、“误餐费”或其他名目之现金、票据、礼券、提货
单或其他有价证券。
(二)提供具有经济价值之日常用品,如电锅、热水瓶、收音机等。
(三) 提供免费或自付额与成本显不相当之国内外观光游览、国内游览车旅游或进香活动

(四) 假借募款、联谊活动或其他相类理由,提供免费或自付额与成本显不相当之餐饮或
流水席。
(五) 提供往返居所地与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费用。
(六) 增加薪资、工作奖金或提供给薪假期。
(七) 假借捐助名义,提供宗教团体、同乡会、其他机构或团体等活动经费、团体服装或
活动用品等
(八) 假借核拨经费名义,提供县市、乡镇、村里、社区或团体等建设经费。
(九) 假借节日名义,举办活动发放物品、奖品、奖金。
(十) 假借摸彩或有奖征答名义,提供奖品。
(十一)招待至舞厅、酒廊、歌厅或其他娱乐场所消费。
(十二) 收购国民身分证。
(十三) 免除债务。
(十四) 代缴党费培养人头党员。
(十五)代付水电费、缴税款、保险费或其他各项日常生活费用、规费、罚款、赔偿金。
(十六) 贩卖餐券,并期约于候选人当选后兑换餐券面额数倍之金钱。
(十七) 聚众赌博,并期约于候选人当选后赢得数倍赌金。
(十八) 提供或介绍工作机会、或良好职位。
(十九)赠送乐透、大乐透、刮刮乐等公益彩券。
(二十)赠送农渔特产品。
(二十一)免费或以不相当之代价提供劳务。
(二十二)假借聘雇名义,发放薪资、工资、顾问费或其他津贴。
(二十三)假借支付竞选活动经费,交付预备贿选之贿款。
(二十四)行求、期约或交付其他类型贿赂或不正利益。
二、候选人分送之竞选文宣,除现金或现金之替代品,如:电话卡、储值卡、提货单等外
,以介绍候选人为内容之单纯文宣品,或以文宣附着于价值新台币三十元以下之单一宣传
物品,如:原子笔、钥匙圈、打火机、小型面纸包、家用农民历、便帽等,依当今社会大
众观念,尚不足以动摇或影响有投票权人之投票意向,仅系候选人主观上作为加深选民对
其印象用,尚难认涉有贿选罪嫌。(最高法院检察署90年9月24日召开之一、二审检察长
会议结论)
三、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构成贿选行为:
(一)参与民俗节日、庙会、婚丧喜庆,赠送礼金、礼品显与社会礼仪相当者。
(二)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之茶水、简便餐饮者,如一般饮料、简易性之炒
米粉、便当、贡丸汤等米面制品或汤类。
(三)为选举造势活动制作临时性、简便性之衣帽供助选人员作为辨识之用者,例如印有
候选人姓名、号码或政党名称之运动帽、圈型帽、背心等。
(四)日常观念认不具有相当价值之赠品,如门联、桌历、日历、月历等(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518号判决参照)。
(五)单纯动员群众,以车辆载运往返竞选活动会场。
※ 引述《isaluku (山本君)》之铭言:
: 郭台铭:胡当选,加码投资台中。
: 反过来说,胡落选,就不投资了,死老百姓们听到没?
: 江宜桦:谢当选,核定基隆捷运。
: 反过来说:谢落选,基隆就没捷运了,死老百姓们听到没?
: 这算怎样?贿赂?恐吓?意图使人不当选?
: 他们都公开讲了,有没有法律责任?
作者: YMSH205 (^^)   2014-11-25 10:38:00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只要数字够大 就没问题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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