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广场〉连胜文“重用”蔡正元
2014-11-09
◎ 黄帝颖
台北市长辩论会上,国民党候选人连胜文指控无党籍候选人柯文哲的市政顾问像“期约贿
选”,这种没有法律逻辑的指控,由号称“法律博士”的连胜文讲出来,更可以让人理解
连胜文“为什么考不上律师”。
每次选举,候选人为了凝聚支持力量,竞选总部大多聘任相当数量的顾问,这些顾问若没
有收受不正利益,即没有贿选问题,连胜文团队也聘任一百多位市政顾问,难道连胜文认
为自己“期约贿选”?
更明确的是,这次辩论的公民提问者之一台湾防暴联盟理事长张锦丽,也是连胜文的市政
顾问,姑且不论此人提问的水准及是否有“利益冲突回避”问题,连胜文在辩论上,当着
自己市政顾问的面,指控柯文哲的市政顾问像“期约贿选”,难道不会觉得自己逻辑有问
题吗?
连胜文要了解期约贿选,请先看公职人员选罢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
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具体案例,是今年四月蔡正元退出国民党台北
市长初选,连胜文说如果当选“会重用”蔡正元。
简单的说,当时具有台北市长候选人资格的蔡正元,若连胜文以期约当选后“重用”,约
其放弃竞选,即构成俗称“搓圆仔汤”的期约贿选,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连胜文在指控柯文哲“期约贿选”前,应该先把法律看懂,然后检验一下自己的竞选团队
。
(作者为律师)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28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