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中华民国行政院发布《基本工资暂行办法》,将基本工资定为每月新台币600元
,是台湾首次以法规命令规定全国性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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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 (民国73年)
1984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基准法》第21条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
本工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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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法
1986年11月21日,立法院废止1936年12月11日在大陆制定,12月23日公布,但施行日期一
直没有以命令定之的《最低工资法》23条,1986年12月3日总统公布废止。[2]
1988年,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通过《基本工资审议办法》之后,制定基本工资的相关政策,
并开始逐年审议调整。惟1997年调整至每月新台币15,840元过后,因亚洲金融风暴、产业
大量外移等影响,至2007年为止,曾近十年不调整基本工资。
2007年,基本工资计入假日工时制,大幅调整时薪部分,但月薪仅做约9%的调整。
2010年起,交由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由劳、资、政三方各7位代表议决,并将会议结果上
呈行政院,由行政院核定公告后实施。
2014年8月29日,劳动部宣布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将改为每季召开一次,并成立专案小
组,除了劳资双方、委员外,亦将各推派专家学者,针对当前经济情势交换意见。劳动部
长陈雄文表示,将修改“基本工资审议办法”规定,增订设置专案小组,基本工资审议委
员会的专案小组,则类似“智库”角色。
然后听说从2012年开始每年都有在调整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