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ve2002 (无相 b)》之铭言:
: (原则上 正当防卫不讨论此项 例外遇到特别规定
: 例如有管制人员ex职业搏击高手 或是有权利滥用
: 有责任义务 行为能力难以苛责之类) 被害者家属
: 争执点就在这里 不过原则不讨论此点 所以抗议无效!
: 3.罪责 期待可能性(很多民众都说同样情形都会反击就是讲这点) 也可以减刑
: 从正常判断下再违法性中就能排除 不构成犯罪
很久以钱有个类似的案子,不过现在找不到了
简单的说是判决防卫过当有罪,虽然对方手持刀械但是自卫的好像是特种部队
退伍的义务役,法官判决是从客观角度其所受过的训练,足以压制或是控制凶
嫌,而被告虽然是被害者却在搏斗中导致对方死亡,也就是说在客观角度上,
法律部认为受过训练的军人、警察或是运动员,比如跆拳道、柔道等等是一般
人,没有足够能力去判别和判断是否所使用的武力以经洽当
因此这案子应该是会有罪确定没有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