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inyurl.com/m94lk68
刊登96年2月版(NO614)主计月刊“主计长信箱”
◎ 第2则
Q:本机关出纳部门为加速公款付款执行,要求机关内各部门于金融机构以机关或部门名
义开立帐户,并将差旅费、小额垫付款及个人奖金等,先汇入服务部门专设之帐户内,再
由各部门行政人员领出后转发,以加速缩短公款执行支付时限;出纳部门将款项汇入各部
门帐户后,即视为已完成公款支付,致对于尚未转发之款项,并未表达于出纳部门会计帐
表中。请问是否有违“不得再有未经核准自行开立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管公款,而致
衍生帐外帐之情事”之规定?
A:
一、查行政院主计处91年7月10日处会字第091004940号函及92年8月14日处会字第
0920005171号函示,有关公款之存管请确实依会计法、国库法及中央政府各机关专户存管
款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并于相关会计帐表妥适表达,不得再有未经核准自行开立
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管公款,而致衍生帐外帐之情事。
二、次查出纳管理手册第9点规定:“出纳管理单位对机关自行收支款项…支出部分,除
零用金外,以直接汇拨或签发票据为原则。”,另行政院主计处87年8月31日台87处三字
第07182号函,对加强出纳业务之内部审核工作积极改善措施四、规定:“各机关对公款
支付,除零用金外,应采划拨转帐方式处理。”,故为避免出纳(或行政)人员经手现金及
现金出入之风险,且减少款项转接手续,各机关转发同仁之经费,请确实依上开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