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9-13 18:47:43就法理上来讲应有“行政抵抗权”用以对抗立法权
首先如果立法权立了一个违宪的法律,并且硬要行政权实施
法理上行政权应可以抵抗立法权所订立的法律
至于抵抗权行使方式包含积极的解散国会以更新民意,或者消极的不加以实施该法案
两者通常会伴随倒阁的可能性,而后者更容易出现释宪案(如核四释宪案)
行政抵抗权此与依法行政原则并不相冲突
依法行政原则中若所遵守的法律相冲突,自然应遵守位阶较高的法律
也就是如果立法院制定出违宪的法律,自然应该遵守宪法而弃违宪之法律
至于行政权是否有权可以决定某法是否违宪???而非应该经由大法官解释???
我国不似法国每一条法律都必须经过宪法委员会通过确保每一条法律都是合宪
大法官只是站在合法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若行政院长认为违宪,可提大法官解释加以确认
但如果行政院长不提者,仍然得由1/3立法委员提起释宪案以担保法案的合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