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还有兴趣的话,下面是这个〈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草案的实际内容。
可以比对一下之前网页的说词。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26732&ctNode=27999&mp=001
第二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政党:指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
法规定备案者。
我在前文讲的民进党于1989年5月5日备案的这件事情,重点是在从中华民国的法律
立场来说,一直到这个时候民进党才真正的“成立”。请注意,民进党虽然在1986年
9月28日就宣称成立并开始行动,但是蒋经国的国民政府可没有真的承认它是一个合法
的政党,所以当时报纸才会以“民X党”来加以称呼。与国民党的情况非常不同。
然后,为什么国民党也是1989年“备案”?因为当时《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
进行了修法,国民党抢先去领取了编号一号的政党证书。
【1989-05-04/联合报/04版/焦点新闻】
民进党获准备案
黄信介赴中部举行选情座谈 并公布将参与年底选战名单
【记者洪金立╱台北报导】
内政部长许水德昨天已核准民进党的备案申请,近日内民进党获领政党证
书后,将正式成为合法政党。
许水德昨天同时核准劳动党的立案登记。截至目前止,计有国民党、青年
党、民社党等计四个政党获领合格政党证书。
了解这个条例的诡计了吗?在通过前透过“民间团体”放话说民进党包含在内是一
回事,但是通过条例之后民进党可以直接上法院申诉,甚至去找大法官释宪。从法理
上来说,民进党是1989年才合法成立的政党,所以这个党产条例“指中华民国七十六
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是不适用在民进党身
上的!
那么,为什么要搞这种复杂的把戏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民进党根本找不到法
理来说服人说这些都是不当党产。
尽管第二条一开始写得很好听(“指政党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则,所取
得之财产或使其附随组织取得之财产”),但是第四条与第五条实际说明时,却完全
不是那么一回事:
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于本条例公布之日所有之财产,除党费、竞选经费之捐
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第四条)
前项不当取得之财产,因信托关系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者,
亦适用之。(第五条)
请摸著良心仔细去想清楚,这种“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的说法有多恐怖。这种
设定方式,不可能找到什么“政党本质”或者“民主法治原则”来加以论证。更直接
地说,这个法律即使是应用到现在成立的任何政党身上,都会导致该政党的崩溃。例
如,这个条例甚至可以将党员捐赠给政党的资产都视为是不当党产。
此外,更直接也是更关系到民主价值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有权力作如此宣称,然后
就明目张胆地去掠夺私有财产吗?国家可以将这些党产推定为“不当取得”(不是非
法取得),然后就直接加以强行取走吗?不要忘记国民党是合法登记的政党,是一个
法人,它是有其基本权利的。
(然后,请注意这是一条行政法)
很抱歉,我一点都没办法相信,这种条文里面有什么民主的精神,这是一个非常接
近极权主义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