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很神奇滴
非居住使用之建筑物可构成刑法第306条之见解:
院字第1922号(机关办公室)
(三)无故侵入机关或官署办公室内者。应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无故侵
入他人建筑物之罪。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85年度诉字第358号刑事裁判(工厂)
要 旨:刘○祺基于概括之犯意,分别于附表所示之时间、地点,以打火机放火烧
毁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致生公共危险;刘○祺
于八十四年五月八日经窃盗案件,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经刘○祺提
起上诉,尚未确定,因刘○泉曾于八十五年五月间,指述刘○祺所窃取刘
○泉所有汽车之行为,刘○祺乃另行起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先于八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窃取刘○泉所有之车号JQ─
一五一九号自用小客车复于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时许窃取侯○顺所
有停放在该地之车号KM─二七七八号自用小客车复于八十五年一月一日
晚上十一时三十分许,无故到新竹县竹东镇北兴路火车站旁,陈○章所有
无门牌号码之工厂建筑物,经由屋顶到屋后方,再徒手损坏该工厂之窗户
玻璃一块,足以生损害于陈○章,准备入内行窃,尚未进入该工厂着手窃
盗行为,即遭陈○章发现,核被告所为放火烧毁如附表所示他人之物品,
致生公共危险之行为,系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之罪、被告窃取他
人所有之汽车之行为,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被告无故
侵入他人之建筑物,并损坏他人之玻璃之行为,系分别犯刑法第三百零六
条第一项无故侵入他人建筑物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毁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