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中强还特别写了一篇社论,
批评中国逮捕台湾人,只有通知大陆亲友,没有通知台湾亲友。
说这违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台湾竟然签下这么荒谬、漠视人权的投资保障协议。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814/34438305/
实际上呢?
一吱手指指著别人,别忘了四吱手指指著自己。
中华民国宪法第8条第2项前段:“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
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
定之亲友。”
我们还规定在宪法哩!
但是,台湾的地检署在逮捕大陆地区人民的时候,
也没有通知大陆亲友。
这没什么好奇怪的,怎么通知?
我们逮捕犯罪的外劳,也是通知仲介公司而已。
外劳本国的亲友怎么可能通知得到?
宪法还规定要“书面”喔!
台湾是有多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