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犯了“反人类罪”,却仍在台湾执政、逍遥法外
可以说是全台湾人的耻辱,历史的哀歌
如今国民党联共制台,向另一个犯了“反人类罪”的邪恶政党献媚输诚
让台湾陷入中国的魔爪,试图逃过“转型正义”的制裁
二二八屠杀台湾菁英、白色恐怖、林宅血案、陈文成案、江南案...
台湾人该摸摸良心,还要让恶人执政吗?
以下列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反人类罪:
(一)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
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谋杀;
2. 灭绝;
3. 奴役;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
暴力;
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
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
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9. 强迫人员失踪;
10. 种族隔离罪;
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
(二) 为了第一款的目的:
1. “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
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第一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
2. “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
口;
3. “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
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
胁迫行为,强迫有关的人迁离其合法留在的地区;
5. “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
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
6. “强迫怀孕”是指以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的目的,或以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
的行为的目的,非法禁闭被强迫怀孕的妇女。本定义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国内关于
妊娠的法律;
7. “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针对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故意和严重地剥夺基本
权利;
8. “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种族团体,在一个有计划地
实行压迫和统治的体制化制度下,实施性质与第一款所述行为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目的是
维持该制度的存在;
9. “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
羁押或绑架人员,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
,目的是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三)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性别”一词应被理解为是指社会上的男女两性。“性别”一
词仅反映上述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