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陈菊在高雄气爆案是否构成杀人罪?

楼主: diefishfish   2014-08-17 09:47:11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篇? 下的标题蛮重的 又放在A2社论的位置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875979.shtml Udn
陈菊在高雄气爆案是否构成杀人罪?
【联合报╱社论】
2014.08.17 02:13 am
在高雄气爆事件中,陈菊是否应为惨重的死伤受到杀人罪的追诉?如果觉得这个问题有点
唐突、甚至荒谬的话,表示你认为“杀人罪”应持比较严谨的定义,对行政首长职权的界
线也有一定保留,认为在行政事务上应该讲究分层负责,不能无限上纲。
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点也不荒谬,也毫不唐突。我们之所以提出这项疑问,主要是要借此
来凸显另一事件的荒谬。试想,在一桩造成卅死、三百余伤的惨重公共安全事件中,对理
当负责的陈菊,如果要依杀人罪将她起诉,都嫌过当;那么,行政院长江宜桦只不过下令
驱离占领行政院的群众,却遭台北地院列为“杀人罪”被告并遭到传唤讯问,那会是个适
当的罪名吗?
让我们比较一下这两个事件的性质和异同。气爆灾难是严重的公安意外,高雄市府平日对
地下管线疏于管理及掌控,在处理气体外泄事故时缺乏专业判断,既未迅速控制灾情,又
未及时疏散居民、管制交通,以致打火弟兄及无辜市民惨遭冤死,都有行政疏失之责。陈
菊仅让四名局长以上人员辞职扛下责任,其实她自己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也不轻,连绿
营内部都有人觉得她应该下台负起责任。
相对的,三月的反服贸占领行政院行动,阁揆下令排除占领,是维持社会秩序及国家正常
运作之必要作为。在过程中,因警方与民众的拉扯推挤造成一百多人受伤,其中六十多人
为警察;其间,查出有六名员警动用警棍打人,那毕竟只是少数,并非首长下令员警打人
。这场排除民众占领官署的维安行动,在明知无人身受重大伤害的情况下,绿营律师却恶
意利用诉讼战略,向江揆及相关警政分局长提出“杀人罪”之诉;而法院亦不分青红皂白
,迅即将阁揆等人传唤到庭,创下司法干扰行政权的恶例。
两相对照,高雄市府因“不作为”导致民众重大伤亡,却完全不受杀人罪之诉;相形之下
,行政院依法行政“积极作为”维护秩序,却仅因现场严重推挤有人轻伤即被控杀人。怠
忽职务不作为者无罪,依法作为之官员反而杀人罪缠身;两者间的价值错乱、责任及后果
之背道而驰,完全失去了法理及比例,岂不令人瞠目结舌?
事实上,在行政院的驱离行动中,若特定员警执行公权力时心存打人之恶意,以显不相称
的粗暴手段对待民众,从警民双方的蒐证录影,不难比对出这些施暴者的身影,并追诉其
行政或刑事责任。然而,绿营律师舍此不为,却刻意渲染、恶意上纲,将责任上纲为“行
政院长杀人”;此举,分明是利用司法来绞杀行政的操作。然而,地院法官竟也配合行事
,承审法官林呈樵仅为试署法官,却不顾“杀人罪”依刑事诉讼法应该召开“合议庭”的
规定,不顾类似案件实务上“不传讯显然无关者”之惯例,一意孤行只手传唤阁揆及警政
首长到案讯问,这是个人英雄主义作风作祟,还是政治立场所致?更令人错愕的是,江揆
对这样的安排竟不公开说明或驳斥,反称“尊重司法”谦卑站上被告席;这不仅是自甘受
辱,也贬抑了行政公权力的尊严。
高雄气爆事件发生后,有一名律师洪条根具状到高雄地检署提告,控告陈菊废弛职务酿成
灾害,涉及“渎职罪”。洪根条的政治立场,我们并不清楚,但他自称是以个人名义对陈
菊提告;而在驱离占领案中,以顾立雄为首的律师团则明显亲绿,其实也是律师团主动搜
寻受伤民众并假藉其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前者告陈菊“渎职”,至少是在法理皆可
理解的范围;而后者告江揆“杀人未遂”,则分明是欲加之罪,企图利用司法程序来诋毁
马政府形象,并借此羁绊行政部门的作为;可悲的是,执政党竟毫不抵抗,还温文恭敬地
领受对方的唾沫。
本报日前社论曾形容,目前台湾民主政治的失败方程式,是“刻薄”的在野党与“怯懦”
的执政党的对阵:一方冷酷厮杀、嗜血无餍,一方庸懦畏怯,步步退让,这又是一典型案
例。尤其,近两年,在野党屡屡滥用司法战术来干扰执政党的作为,且不断得逞,已弄到
司法界线与宪政权责紊乱的地步,这是更让人忧心之处。
面对舆论指责,陈菊傲然以对;而江揆面对“杀人罪”之诉,却无力为公权力辩护。这样
的朝野竞争,谈什么理性?有什么衡称原则?
作者: ccli29743 (cc)   2014-08-17 09:49:00
此篇废文!...
作者: valenci (birdy)   2014-08-17 09:49:00
不构成。江宜桦那个也不构成。江宜桦那个是对方自诉,才
作者: Eslin (叶儿飘飘)   2014-08-17 09:49:00
我不知道江揆被法院以杀人罪传唤的新闻 可以附新闻连结吗
作者: jlz (jlz)   2014-08-17 09:49:00
我也是想到江宜桦....当然啦,如果花妈是KMT,应该早就有一堆人排队按铃了
作者: valenci (birdy)   2014-08-17 09:50:00
吱吱发疯,人类不必跟着学吱吱
作者: Eslin (叶儿飘飘)   2014-08-17 09:52:00
作者: reinhert (史丹佛的银色子弹)   2014-08-17 09:54:00
但当疯子冲过来要砍你的时候,把他一拳打在地上爬不起来才是正解
作者: bonju2 (ZeRo)   2014-08-17 09:59:00
不构成连业务过失致死都不可能了 杀人罪!? 想太多
作者: valenci (birdy)   2014-08-17 10:01:00
除了分层问题,也不具杀人犯意,业务过失吧。业务过失还可能会抓荣化的人吧。箱涵的部分已经超过时效了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8-17 11:02:00
绿营的双重标准在告江宜桦之上既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新店气爆,一堆第一时间跑来这里秀他们“已知用关键字” XD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8-17 11:30:00
里面也有说你觉得不行用杀人罪的话代表你还有点常识
作者: henry1129   2014-08-17 16:25:00
杀人罪在李长荣 以及 中油身上 请勿误导
作者: jack0123nj (墨坎)   2014-08-17 18:32:00
我觉得这篇标题只是想骗人进来看 内文其实蛮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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