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石油管理法所定义的“石油

楼主: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无双!)   2014-08-05 01:53:00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促进石油业之健全发展,维护石油市场之产销秩序,确保石油之稳定供
应,增进民生福祉,并发展国民经济兼顾环境保护,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石油:指石油原油、沥青矿原油及石油制品。
二、石油原油:指一种源于自然界之原油,为碳氢化合物之混合物,其主
要成分为石蜡烃、环烷烃、芳香烃等。
三、沥青矿原油:指自沥青质矿物提出之原油。
四、石油制品:指石油经蒸馏、精炼或掺配所得,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
之碳氢化合物为原料所生产,以能源为主要用途之制品,包括汽油、
柴油、煤油、轻油、液化石油气、航空燃油及燃料油。
五、再生油品:指以国内废弃物或其他依环境保护法规回收再利用者,经
加工处理所产生石油系列物资,并作为燃料使用之油品。
六、石油炼制业:指以石油为原料,经蒸馏、精炼及掺配之炼制程序,从
事制造石油制品之事业。
七、加油站:指备有储油设施及流量式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或动力机械加
注汽油、柴油或供给其他汽油、柴油消费者之场所。
八、加气站:指备有储气设施及流量式加气机,为汽车固定容器加注液化
石油气之场所。
九、渔船加油站:指备有储油设施及流量计,主要为渔船固定油柜加注燃
料之场所。
十、储油设备: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墙壁,专供储存石油
,并依建筑法规定领得建筑物使用执照,或依建筑法规定无须请领使
用执照,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定之构造物。
十一、液化石油气供应业:指从事液化石油气供应之石油炼制业、输入业
、输出业、供应液化石油气予车辆使用之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经销
业、液化石油气分装业及液化石油气零售业。
十二、液化石油气经销业:指自石油炼制业或输入业取得液化石油气,从
事批售液化石油气予液化石油气分装业之事业。
十三、液化石油气分装业:指设有定着于土地上之储气设施及相关分装设
备,从事液化石油气灌装于桶装高压气体容器之事业。
十四、液化石油气零售业:指零售桶装液化石油气予最终使用者之事业。
前项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石油制品之认定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
会商有关机关公告之。
石油制品的认定是中央主管机关也就是经济部认定
现在经济部已经跳出来解释那些不是"石油制品"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1:53:00
那丙稀呢? 我替他问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4-08-05 01:54:00
不是单单丙烯,是中油跟中石化做的丙烯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5 01:54:00
我只知道如果我的律师会这样解读法规 那我真的该担心 XD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1:56:00
你回答太凶狠,吓到我了...
作者: jhoc (jhoc)   2014-08-05 01:58:00
用解释权这个理由不够狠,因为吱吱会当作是在卸责...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4-08-05 01:59:00
要上法院啦,要有法院认定才算啦,这样解释分明是违宪哪有凶手兼裁判自己说不算的,根本就是把人民当白痴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2:00:00
用公投啦,不是政府说了算,自己丙稀自己归类...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4-08-05 02:01:00
还是别公投啦,要是门槛不过就会被打枪真的就不算了要限定只有高雄市民网络投票来决定,其他地区的不能算数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2:02:00
公投不过,一定是kmt设计的鸟笼公投想要缷责...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8-05 02:03:00
石油制品认定基准:http://ppt.cc/kVY-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2:03:00
只有高雄市民订义太广了,我建议只有灾区居民能投...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4-08-05 02:04:00
别对高雄市民这么没信心好吗,起码有十万票挺神菊
作者: Wilsly (鬼)   2014-08-05 02:07:00
我输了..
作者: 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2014-08-05 04:17:00
轻油裂解产品真的没有主管机关解释耶 太酷了 XD打"烯"当关键字连法源数据库都只有气体排放的部分管路的部分没有特别注明。这算法律漏洞吗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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