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石油管理法所定义的“石油”

楼主: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无双!)   2014-08-05 01:35:47
高雄气爆发生之后,各界讨论地下管线的管辖权。经济部次长杜紫军今天(4日)表示,丙
烯属于石化业,不是“石油管理法”规范的石油炼制业,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产业,外界批
评经济部推卸责任是出自误解。
高雄气爆之后,各界讨论地下管线的管理权与责任归属,网络近来也疯传台湾大学生物机
电工程系教授谢志诚的投影片,批评经济部推卸管线管理的责任。
对此,经济部次长杜紫军4日表示,“石油管理法”和“天然气管理法”中规范的管线归
经济部管辖,经济部有中油、台塑及主管工业区的管线资料,且已经开放地方政府查询,
但丙烯是石油化学材料业,并非石油法主管的石油炼制业,且石化业是开放项目,不需要
政府特许,只要完成工厂登记和消防、建筑等安检,就可以生产营业,学者对于法规的看
法可能有所误解。
杜紫军说:‘(原音)石油炼制完是轻油裂解,轻油裂解完才会出现乙烯、丙烯。李长荣是
在轻油裂解业更下游,他是丙烯拿来做聚丙烯,完全是不同的领域跟行业。我觉得可能谢
教授不太了解行业别,炼完油、轻油裂解,然后才是做聚丙烯的部分,它不在“石油管理
法”,你不会中间跳级再把它拉到前面。“石油管理法”就是管石油炼制的部分。’
作者: destroyfire (毁灭苍炎)   2014-08-05 01:41:00
这应该要问那时候修法把能源管理法改成石油管理法的立委原意到底在想什么了,有没有要包括石化业立委立个法搞到发展几十年的石化业无法可管,真好笑
楼主: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无双!)   2014-08-05 01:43:00
地方想要踢皮球给中央就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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