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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告邱毅侵名誉须登报道歉 败诉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即时报导】
2014.07.18 12:45 pm
高雄市长陈菊不满前立委邱毅前年2月2、3日在中天、TVBS节目中
指高雄市政府的公务员会向企业要红包,企业家都不去高雄投资,
认邱毅故意侵害市府及陈菊的名誉,起诉要求邱毅在联合报等4报
刊登道歉启事;最高法院支持高雄高分院的看法,认为邱毅说的
并非全无根据,判决高雄市政府及陈菊败诉确定。
本案争点之一是,高雄市政府有无名誉权;法官最后认定,高雄
市政府是地方自治团体的行政机关,为维持民主法治应有秩序、
实现公平正义,可以类推适用民法第184、185条关于名誉权被侵
害的规定,认定高雄市政府也有名誉权,有请求加害人为回复名
誉的损害赔偿,以纠正不理性侮辱行政机关的行为。
但因邱毅提出借调至高雄市府新闻处处长室机要秘书赵嘉宝收受
厂商贿赂案等弊案,法官认为邱毅所言并非全无根据,未侵害高
雄市政府及陈菊名誉,判决高雄市政府及陈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