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j720c (dj720c)
2014-07-14 12:15:43请记者、立委诸公及本板愤蛆们 不要秀下限好吗!!!
紧急状况的调阅权限 从来就不是来自于 通保法
哪有修了通保法 紧急状况就没办法调阅这种事!?
这些人 真是奇爬~
在电信法底下的
“电信事业处理有关机关(构)查询电信使用者资料实施办法”
里面有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电信事业查询使用者资料: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查询者,应叙明其法律依据。
通保法修法影响的是第三条第一款
但是紧急状况的授权是来自于第三条第三款
这根本是不相关的事
警察机关遇到紧急状况还在鬼扯通保法而不作为 根本就是渎职!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4-07-14 12:18:00(呵欠)所以照你这条来算,2就看不到搂
作者:
clautus (馒)
2014-07-14 12:19:00通保法影响第一款而却不影响第三款的依据是?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7-14 12:28:00下列情形得“依法”向电信事业查询。第三款依哪条法电信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律规定才可查询电信秘密。照你的说法,“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所需”也可以查询不受通保法的限制?
......你知道实施办法是法规命令吗...你知道法规命令不能够牴触上位的法律规定吗?
..这篇我怎么在fb上早上看到所以现在式流行看到八卦fb那些人po什么 就转回来质问这板的住民嘛? 式一种流行还是风尚阿? XD还是把这里当作万事屋了...?
通保法就是修正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犯罪行为才能声请令状调电信业者通联了 你怎么会认为电信总局订的行政命令可以不理会国会通过的法律呢?造谣完就射后不理 这样不好吧
作者:
Kiri1enko (五项全能技, 三代老臣心)
2014-07-14 12:40:00你引的是实施办法 但这办法会随修法后的法律而改变你连基本的法学位阶都搞不清楚 还来这里屁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4 12:42:00所以说吱吱的逻辑很怪。跟诺富特事件的管理办法效力讨论对比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7-14 12:42:00自曝其短,有胆就别删文。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7-14 12:42:00例如税务机关要“管收”欠税人,欠税人跑不见了,能不能调阅
作者: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4-07-14 12:44:00"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查询者,应叙明其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就是通保法了吗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7-14 12:45:00第三款不用“叙明”而已警察机关应该已经包括在第一二款里了,第三款…是义警义消吗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7-14 12:56:00法律依据是哪条?哪条授权的?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7-14 13:19:00拿不出文本的家伙就一直当COPY CAT啊 DJ720C这台老打印机从上次梁小花式见旧大慨看得出他的文本到哪了XD喵的当年还进了几十台再搭机出的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看一看 什么叫特别法优先原则我发觉你搞不清楚一点,通保法漏未规定紧急状况是否排除适用新法规定,解释上就该认为属立法者有意的忽略,既然连涉及刑事案件者,都认须重罪方能调阅通联,足见立法精神是个人隐私保护大于刑事侦查之需要。那么足见失踪、灾
作者:
siliver (奶茶猫~~号:)
2014-07-14 13:50:00不要秀下限好吗!!! 何必发文自婊!!!
难、手机遗失等情状,更能有侵害个人隐私。简单的东西还要再跟你解释真的很痛苦,就很明显是通保法的立法漏洞,连绿委黄委哲都要提案修法了,吱吱还在跳针秀下限,我真的感到很无奈。上面四行的"更能有"更正为"更不可能允许"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4-07-14 14:10:00没跟上大队伍的糗爷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7-14 14:58:00好可怜 XD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7-14 15:18:00朝圣朝圣
作者:
eastwing (谢伯承/东乡之翼)
2014-07-14 16:23:00又有"绿师"来这里做法条解释惹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7-14 16:40:00个资法不是这样用的好吗...糗爷...所谓个资系指"足资识别个人之资讯" 你光看通联不告诉你谁是谁,你根本就不知道通联调是监听谁你知道某某人的资讯然后用这个人的资讯去申请通联这个"申请"的动作才叫个资的利用而申请必须依法,这个法就是通保法
笑死人,特别法普通法你说了算?找个最高法院实务见解来证明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