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何不制定学术剥削与诈欺防制法?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7-14 11:08:20
说在前面,以下单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不考虑学术效率是否降低与萎缩
听说现行台湾学术环境中,一些不肖大老们形成学阀集团,采一条鞭模式,
从国科会,国外杂志审稿人,以至于各学术机构形成垄断,
学阀之间虽偶有竞争,但学界阶级却难以打破,
导致部分新人的研究成果被层层剥削,甚至有主要作者沦为第二作者的情况发生
为杜绝此等学术剥削行为,国家应制定专法规范
1.如有申请研究经费时,应分别注明实际研究主要进行者,咨询者
2.发表论文时研究主要进行者为当然第一作者,
论文发表程序(cover letter,网站登录,推荐审查者)主要执行者为通信作者,
非实验室主持人,而对该论文研究过程毫无贡献者不得列名任何作者
3.论文审查过程中,不论国内外期刊,皆应落实利益回避原则,
审查者只要发现有足资辨识被审查论文作者与自己有利益冲突可能的资讯,
应主动向杂志社申请回避,改由其他人审查
4.违反前述条款之稽核与惩罚
(1)明知无贡献而将其列名作者之人,应依刑法论以伪造私文书罪
主要研究者得于脱离控制后(如博士毕业后)随时检举并转为污点证人免除其刑
(2)明知论文内容不实而发表者,所有作者为学术诈欺共同正犯
(3)论文发表程序中涉及舞弊者,如推荐人头帐户使期刊主编陷于错误而接受论文者,
通信作者成立妨碍学术审查罪,未遂犯罚之
(4)明知被审查论文作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未自请回避者,应公告其姓名,
并通知科技部与各相关领域期刊
(5)成立学术专门警察,对于各大论文数据库进行作者群聚分析,对异常群聚或
产量超乎常人的作者主动侦查
5.日落条款
适用刑法伪造文书部分于本法公布日起1年内自首者不罚,但需公布其姓名,
一年内未自首者(如自首者同案共犯),于一年后开始进行追诉程序
不知这样的立法是否合理?
不过国内学术界可能会.....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4-07-14 13:12:00
没用的 这次只是为了搞掉马英九官员 没有要学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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