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德文作“freie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证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基础之一。
所谓“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诈欺、胁迫或贿赂等非法外力干扰,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
而所谓“心证”,是指法官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后,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
事实之真伪的过程。所以自由心证,并非恣意妄为,而必须依法为之。
“自由心证”这个翻译是直接借用自日文,将其理解为“自主心证”较不容易误会其本意
。
举例:
吱蛆皆会说法院判决是依自由心证,就是说法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对吗?
解析:
⑴法院认定犯罪事实要依据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检察官提起公诉时
,就要负举证责任,将他认定被告犯罪之证据提出来
(2)法院在作成判决之前,要审理,而审理就是调查证据,检察官认定被告犯罪的证据,
是不利被告的证据,被告则要提出有利于他自己的证据,法院根据检察官及被告答辩的证
据,认定被告究竟有没有犯罪。
(3)法院作成判决,除了要依据证据外,还要适用法律,所以,所谓的自由心证,是法官
依据调查证据所得的“心证”,再适用法律作成判断,并不是“法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
,吱蛆的想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