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快讯/陈为廷“丢鞋案”宣判 轻罚一万

楼主: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12:38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新闻稿
发稿日期:103年7月11日
发稿单位:刑事第一庭长室
连 络 人:庭长 柳章峰
连络电话:037-330083#373  编号:103-005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号伤害等案件判决结果
一、判决结果:
陈为廷犯强暴侮辱罪,处罚金新台币壹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运动鞋壹只没收
陈为廷其余被诉部分均无罪。
林一方、傅伟哲、林飞帆、王曰舒、吴宏铭、陈光轩均无罪。
二、理由摘要:
被告陈为廷丢鞋部分:被告陈为廷对告诉人刘政鸿丢掷鞋子的动作已逾越合理表达意见的
范围,具有蒙羞意涵,因为鞋子穿于脚下,一般人都视鞋底不干净,而人的头部包括脸面
是人性尊严的表征,被告陈为廷用不洁的鞋子,当众掷中告诉人刘政鸿头部,对人身施以
物理力的攻击,显然羞辱意味甚浓,足以贬抑告诉人刘政鸿之尊严,本院认为被告陈为廷
此部分,系犯强暴公然侮辱罪。
被告陈为廷聚众不解散部分:本次集会系属社会运动型集会,发起人和群众间,没有互相
统属关系,警方对群众下达解散命令,应留相当时间让群众和平解散,经本院当庭勘验现
场录影光盘,警方举牌警告、命令解散,到被告陈为廷持扩音器转身对群众说我们退一步
,群众陆续离开,相距仅4分50秒,纵使有起诉书所载历时36分钟,显然警方预留时间有
所不足,被告陈为廷最后还是使群众和平离开,其解散所花费时间,尚在法律可以容忍之
范围内,故被告陈为廷此部分不成立犯罪。
被告陈为廷等7人对苗栗县府大楼丢掷鸡蛋部分:经本院勘验现场录影光盘,被告陈为廷7
人及在场群众,均系隔着县府广场,以抛物线方式朝县府大楼方向丢掷,且被告陈为廷得
知有警员被鸡蛋掷中,尚且以扩音器向警方道歉:“我对警察伯伯很不好意思”,显然被
告及群众并无攻击警察或有妨害公务之意思,应是不小心丢到,在场执勤之警员甚多,仅
有3人被击中,且被击中之员警亦无法确认是被何人丢中,自不能认定是被告7人所为,也
无从认定被告7人与其他群众有伤害或妨害公务之犯意联络。至对公署公然侮辱罪,因其
犯罪构成要必须有依法执行职务或依法执行之职务,而案发时是深夜10点,县府大楼已非
属执行公务中,被告7人丢掷鸡蛋并不成立侮辱公署罪。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4-07-11 11:15:00
所以下班时间朝县府扔鸡蛋是OK的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07-11 11:17:00
500要乘上300 所以强暴侮辱最多罚15000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17:00
这判决书....够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7-11 11:17:00
下班时间乱搞就无罪 噗疵~
作者: ct13723 (独孤求败)   2014-07-11 11:18:00
有道歉就没有妨碍公务的意思?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师)   2014-07-11 11:18:00
原来丢完鸡蛋再道歉就算没犯意了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7-11 11:19:00
如果照这样判 学运24天占领立法院我看也是无罪反正是立院下班去占的 没有妨碍他人的意图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07-11 11:19:00
犯意的认定本来就很模糊 法官想搞你 就说你有犯意 不想搞你就说无犯意...
作者: avadar (爱台湾的中间选民)   2014-07-11 11:20:00
司法证明双神无罪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7-11 11:20:00
反正立院平常也是给垃圾党霸台没功能 所以学生占领无罪 XD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21:00
主观犯意判断本来就是自由心证介入空间很大的领域
楼主: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22:00
至于侮辱公署罪应该是没啥疑问,罪刑法定。
作者: avadar (爱台湾的中间选民)   2014-07-11 11:22:00
我猜占立院攻行政院,也是顶多罚钱太阳花不会有人被关的
作者: kingjsss (大呆宝)   2014-07-11 11:22:00
原来下班时间就可以去丢鸡蛋!!!
作者: Fujishima (藤岛)   2014-07-11 11:23:00
噢,那有人会号召下班时间开工程车去拆行政院吧 =_=
楼主: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24:00
有毁损罪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7-11 11:24:00
如果自由心证可以介入 影响判决 那还要刑民法干嘛就让法官判爽的就好啦 还真的是好当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25:00
侮辱公署罪我反而觉得有讨论空间,政府大楼会因为上班时间有不同影响p大误会我的意思,应该说,证明主观犯意是很困难的事情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7-11 11:27:00
我也没针对J大的意思 只是看了次的判决 跟我认知差好大原来除了政客 法官也是很会讲豪小话的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28:00
我知道,只是解释一下。像第一段就是以鞋子这个客观去推主观
作者: Aswind (各自远飏)   2014-07-11 11:29:00
只有上帝或满天神佛才知道你内心在想啥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7-11 11:32:00
侮辱公署罪确实没有 不是上班时间
楼主: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32:00
p大可以看小弟妹的下篇 帮你做解惑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7-11 11:37:00
3意思是十点时没有苗栗县政府可供侮辱?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38:00
同楼上疑惑,过了下班时间就是普通建物吗?我不熟这个的实务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7-11 11:39:00
所以 公家机关 下班后就要把招牌拆下 上班再挂回去吗
楼主: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39:00
修文,排版推文顺序,以利阅读。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7-11 11:41:00
还是苗栗县政府上班时段不可侮辱,下班时段随你侮辱?有人加班算你倒楣,驻卫警不算?“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这个可没限当场或事后
作者: ct13723 (独孤求败)   2014-07-11 11:44:00
难怪某蔡说5点半我就下班了
作者: lovekisswf (Hugo)   2014-07-11 11:54:00
罪刑法定啊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4-07-11 12:03:00
执行公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或”字后面没有要求当场
作者: danwhei (简简单单)   2014-07-11 12:04:00
原来丢鸡蛋可以说对不起就可以了
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2014-07-11 12:16:00
强暴?
作者: adc798 (adc798)   2014-07-11 17:39:00
你可以故意丢完鸡蛋,然后说对不起,看法官按现场目击证人证词等证据会不会采信你的陈述。法官不采自由证据评价原则,难道要采法定证据评价原则这种可笑的做方法?况且自由心证正是18、19世纪中叶从英美法系国家传来。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07-11 18:25:00
我建议刘政鸿上诉到高等,地院,你这种判决也敢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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