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新闻稿
发稿日期:103年7月11日
发稿单位:刑事第一庭长室
连 络 人:庭长 柳章峰
连络电话:037-330083#373 编号:103-005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号伤害等案件判决结果
一、判决结果:
陈为廷犯强暴侮辱罪,处罚金新台币壹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运动鞋壹只没收
陈为廷其余被诉部分均无罪。
林一方、傅伟哲、林飞帆、王曰舒、吴宏铭、陈光轩均无罪。
二、理由摘要:
被告陈为廷丢鞋部分:被告陈为廷对告诉人刘政鸿丢掷鞋子的动作已逾越合理表达意见的
范围,具有蒙羞意涵,因为鞋子穿于脚下,一般人都视鞋底不干净,而人的头部包括脸面
是人性尊严的表征,被告陈为廷用不洁的鞋子,当众掷中告诉人刘政鸿头部,对人身施以
物理力的攻击,显然羞辱意味甚浓,足以贬抑告诉人刘政鸿之尊严,本院认为被告陈为廷
此部分,系犯强暴公然侮辱罪。
被告陈为廷聚众不解散部分:本次集会系属社会运动型集会,发起人和群众间,没有互相
统属关系,警方对群众下达解散命令,应留相当时间让群众和平解散,经本院当庭勘验现
场录影光盘,警方举牌警告、命令解散,到被告陈为廷持扩音器转身对群众说我们退一步
,群众陆续离开,相距仅4分50秒,纵使有起诉书所载历时36分钟,显然警方预留时间有
所不足,被告陈为廷最后还是使群众和平离开,其解散所花费时间,尚在法律可以容忍之
范围内,故被告陈为廷此部分不成立犯罪。
被告陈为廷等7人对苗栗县府大楼丢掷鸡蛋部分:经本院勘验现场录影光盘,被告陈为廷7
人及在场群众,均系隔着县府广场,以抛物线方式朝县府大楼方向丢掷,且被告陈为廷得
知有警员被鸡蛋掷中,尚且以扩音器向警方道歉:“我对警察伯伯很不好意思”,显然被
告及群众并无攻击警察或有妨害公务之意思,应是不小心丢到,在场执勤之警员甚多,仅
有3人被击中,且被击中之员警亦无法确认是被何人丢中,自不能认定是被告7人所为,也
无从认定被告7人与其他群众有伤害或妨害公务之犯意联络。至对公署公然侮辱罪,因其
犯罪构成要必须有依法执行职务或依法执行之职务,而案发时是深夜10点,县府大楼已非
属执行公务中,被告7人丢掷鸡蛋并不成立侮辱公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