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脸的来了
→ Odaman:我以我的记忆来说,登记制我记得好几年前就被删除法条了 06/26 22:07
→ Odaman:原因就是因为居住正义无敌
发展观光条例
第 66 条
风景特定区之评鉴、规划建设作业、经营管理、经费及奖励等事项之管理
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观光旅馆业、旅馆业之设立、发照、经营设备设施、经营管理、受雇人员
管理及奖励等事项之管理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旅行业之设立、发照、经营管理、受雇人员管理、奖励及经理人训练等事
项之管理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观光游乐业之设立、发照、经营管理及检查等事项之管理规则,由中央主
管机关定之。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之训练、执业证核发及管理等事项之管理规则,由中
央主管机关定之。
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发展观光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1 条 观光旅馆业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为必要之处理或报请当地警
察机关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携带军械、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三、施用烟毒或其他麻醉药品者。
四、有自杀企图之迹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赌或为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行为,不听劝
止者。
六、未携带身分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