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文物赴日展览引发的正名风波,对政府官员的最大教训是:涉外事务凡与国家主权有
关,政府则应力争力辩,而且要争得寸步不让,辩得理直气壮。
有人或许认为,“玫瑰即使不叫玫瑰,依然芳香如故”,政府何必斤斤计较“国立故宫”
被改名为“台北故宫”?为了两字之差而损及台日关系,值得吗?况且,争到“国立”又
如何?日本眼中的“中国”,仍是彼国而非此国,何必自我感觉良好?
这种看法未必有错。但台日双方所签展览合约,其中明文规定需使用故宫全称,部分宣传
海报故意省略国立二字,不管何者所为,动机为何,当然即属违约。台湾要求日本履约,
乃法所必然、理所当然,并非小题大作、故意找碴,否则,何必要签合约?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故宫近廿年来几次境外借展,其实并非如总统府或故宫所说“过去廿
多年来,故宫国宝曾赴美、法、德、奥等国展出,均使用‘国立故宫博物院’的正式名称
”。
李登辉执政时,故宫曾境外借展两次。一九九六年在美国四大博物馆展览,名称是“中华
瑰宝:来自国立台北故宫博物院的珍宝”。一九九八年在法国,展览名称是“国立故宫博
物院瑰宝 (台北):帝国的回忆”。
陈水扁执政时,故宫又境外借展三次。二○○三年在德国柏林,展览名称是“天子之宝:
台北故宫博物院收藏”。同样文物接着到波昂展览,名称改为“天子之宝:来自台湾,台
北故宫博物院收藏”。二○○八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展览,名称是“物华天宝:台湾故宫博
物院精品展”。
亦即,故宫近廿年来五次境外展览,曾经五易其名,在美国叫“国立台北故宫”;在法国
叫“国立故宫”,但后面加了个括号“台北”;在柏林叫“台北故宫”;在波昂也叫“台
北故宫”,但前面加了“来自台湾”四个字;在维也纳则叫“台湾故宫”。
换句话说,故宫这五次境外借展,玫瑰就改了五次名字,并非如政府所说一律使用国立故
宫的正式名称。但当时之所以未引发正名争议,更未上纲到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就是因为
合约所载名称即是如此,双方合意,何争之有?但故宫赴日展览合约却与前五次不同,台
湾若不依约争取正名,岂不让日本得了便宜还卖乖?更何况,宣传海报属于展览活动内容
,当然非争不可。
马政府这次根据“国家尊严绝对优先于文化交流”原则,处理故宫文物赴日的正名风波,
值得肯定。但这个模式不仅应适用于日本,也该适用于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国家尊严
不仅应优先于文化交流,也应优先于两岸交流。
举个例子。中国驻联合国副代表六月初针对南海争端,发文联合国秘书长,其中附带文件
主张“中国有权收复台澎地区主权”。但外交部却迟至十天后才有回应,而且回应内容竟
然是“我们五十五年前就抗议过了”。如果依此逻辑,岂非曾经抗议过的都不必再抗议了
?政府官员以后每遇主权质疑,是否祇要回答“请参阅某年某月某日新闻稿”即可?
台湾国际处境很特殊,也很悲哀。凡涉主权,不得不争;凡涉正名,也不得不辩,而且要
争它辩它千遍也不嫌烦;对日本如此,对中国亦然。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8756198.shtml